公司印刷农民画《喜事》包装袋被告侵权
导读:
侵权 发生在农民画之乡
邳州市是农民画之乡,培养了万余名的农民画画家,邹文才也是其中之一。
邹文才在农民画培训班老师的指导下,他创作了农民画《喜事》。这幅作品受到了老师的好评并被推荐参加各类展览大赛,分别获得了众多奖项。
2003年,被告某公司制作了长、宽均约为30厘米,厚3厘米的包装袋,用于某超市销售农民画和剪纸。该包装袋的两面分别以《喜事》和另外一幅农民画为装饰画面,画面的上部分空白处表明有“中国•江苏•邳州农民画”,画面没有署名作者的姓名。
维权 为了辛勤创造的智力成果
2006年的1月,邹文才在超市发现了此事,不禁愤然,遂将制作包装袋的A公司和出售使用包装袋的某超市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邹文才出示了美术作品《喜事》的创作原稿及作品的四份获奖证书。证明自己是农民画《喜事》的著作权人。被告某公司认为:“邹文才创作时有老师指导,公司拿出了经费收购学员的所有作品,所以他们有权使用。”
被告某超市则辩解:自己不知晓某公司是侵权行为,只是销售包装袋,对《喜事》的著作权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司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邹文才系涉案美术作品《喜事》的著作权人。被告某公司为商业性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喜事》作品印制包装袋,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停止制作、销售《喜事》包装袋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邹文才6000元;判决某超市立即停止使用包装袋的销售。
一起获奖农民画被侵权的案件尘埃落定。《喜事》美术作品著作权人邹文才的权利及时有效地得到了司法保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术作品《喜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即《喜事》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邹文才主张《喜事》是非职务作品。邹文才是一个农民画爱好者,不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的法律关系,不是为了完成被告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不是某公司的职务作品。
某超市在其经销某公司商品的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而故意销售该包装袋,故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而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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