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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6 18:41:43 人浏览

导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一)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 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二)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 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 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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