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原告举证
导读:
鉴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原告证据能否正确适用会影响司法判定的认定标准,进而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而被告的举证,基本上是围绕原告的诉请和证据进行反驳举证,因此原告的举证尤为重要。那么原告应准备哪些证据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权属证据。
权利人在诉讼时应当提供涉及软件的源程序、文档(软件使用说明书、流程图或用户手册)、软件登记证书或者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权利登记证明材料、软件销售合同和发票或者客户使用的软件等证明享有权利的权属证据等。
2、侵权证据。
(1)实质性相似证据。
实质性相似是指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是软件程序的表达与计算机文档的内容构成相同或相似。人民法院在审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比对的重点是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与被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抑或是两者的目标程序是否相同或者相似。
(2)接触证据。
司法实务中,接触应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在具体案件中,原告可以提交被告曾在其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社保缴纳证明、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职务的名片或者被侵权软件已通过公开合法发行或网络传播等方式公之于众等证据。
(3)合理性抗辩证据的提交。
合理性抗辩证据是原告为了对抗被告质证而提交的证据。诉讼过程中,被告可能提出涉案被侵权软件并非原告举证证明的登记权属软件,遇到这种抗辩,原告需要对被告有证据支持的抗辩意见进行举证反驳。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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