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到著作权的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对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的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授权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征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包括没有取得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超越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
2、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包括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因网络传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的灭失、使用人通过使用获得的利益等。
4、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与权利人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导致著作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1、一旦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立,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侵权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必然会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2、在网络用户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如若被侵权人通知了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而未果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用户在利用其网络进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根据司法解释的观点,包括确知和应知。在笔者看来,确知是基于一般人的常识可以预见的情形,应知则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业的基本判断,这并没有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4、就法律规定来说,间接侵权的第一种情形中的帮助侵权,即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与该用户一起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当发生用户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时,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要具备一般人的常识,还要从具备专业从业者知识的角色去解决其网络上的用户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构成要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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