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擅用背景音乐侵权
导读:
??4首音乐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为背景音乐出现在电视剧《命运的承诺》中引发了一场著作权官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本案涉及的《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及《一无所有》等4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均为原告会员。
??2002年3月,被告福建电视剧中心与被告福建周末电视公司联合摄制了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在该电视剧中,福建周末电视公司及福建电视剧中心未经原告或词曲作者的许可,使用了上述4首音乐作品。
??原告认为,音乐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两被告在联合摄制的电视连续剧中使用原告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并先后授权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并授权他人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同时被诉上法庭的还有销售《命运的承诺》VCD光盘的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理由是北京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使侵权电视剧的覆盖面扩大,图书大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电视剧中心与被告福建周末电视公司在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时,在未征得《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及《辣妹子》等3首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或本案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了上述作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权。
??但对于《一无所有》的使用,因两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中对该作品的使用仅有短短的7秒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两被告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北京图书大厦在诉讼中向一中院提交了其销售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方面的证据,故对其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电视剧《命运的承诺》出版发行,满足了社会公众欣赏该剧的精神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命运的承诺》VCD光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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