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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版式(模板)的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6 05:41:18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节目版式包含着创作人员的创意,包含着与众不同的个性。未经允许的非法复制、克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电视节目的克隆关键在于作品的结构及形式,奇妙的构思最终是通过与众不同的新颖形式来进行表达的。电视节目版式可以借助戏剧保护形式,通过著作权

内容摘要:节目版式包含着创作人员的创意,包含着与众不同的个性。未经允许的非法复制、克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电视节目的克隆关键在于作品的结构及形式,奇妙的构思最终是通过与众不同的新颖形式来进行表达的。电视节目版式可以借助戏剧保护形式,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电视节目版式缺乏原创性已影响到中国电视业的竞争力。随着加入WTO中国电视产业的逐渐对外开放,中外媒介间围绕节目版将展开激烈的竞争。

关键词:版式、著作权、竞争

(4000031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程德安)

2005年7月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 “超级女声”侵犯版权。他们认为,由湖南卫视和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制作的平民选秀节目“超级女声”在节目设置上,与Fremantle Media拥有版权的Idol电视节目模板非常相似,即从最初全国报名到歌手参加比赛、评委点评,再到观众投票选拔,直至最后优胜者签约唱片公司,电视制作公司联合电视台都对其全程跟踪进行直播。我们暂且不管谁是谁非,结果如何,但Fremantle Media的“指责”确实是一个信号,它在提醒我们中外电视行业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围绕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争端将为时不远,电视节目版式将会成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之一。

一、电视节目版式应由何种法律来保护?

一个电视节目的版式(television formats)是指该节目的主要安排形式。这些应该包括对具有独特风格的主题或文字,音乐或者口号的使用。对于广播媒体而言,版式是具有价值。它可对具有不同特点的各类流行节目进行区分。[①]文中的电视节目版式与媒介当前所指电视节目模板内容相同,但模板不是一个著作权意义上的概念。由于本文主要是从著作上探讨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问题,因此在行文中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时,仍使用具有中外著作权法常用的“版式”或“形式”等概念。新闻学上的版式(format)通常是指报纸版面的结构,而本文所指的版式仅限于电视节目。一个节目版式是靠独具匠心的形式来吸引受众,这其中包含着创作人员的创意,包含着与众不同的个性。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电视行业纷纷把学习国外电视节目形式,作为提高收视率的重要手段。对于模仿他人的电视节目形式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国内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认为,模仿他人的电视节目形式没有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电视节目形式没有表达。我们认为好的电视节目形式成为媒介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好的电视节目形式并不是人人都能拥有的,它源自与众不同的创意,是人类智慧的结果,未经权利允许的非法复制、克隆行为皆是一种侵权行为。

由北京怡通广告和北京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游戏节目《梦想成真》是日本《幸福家庭计划》的中国版本,也是我国内地第一个完全购买国外版权并经过精心策划而成功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名牌节目。《梦想成真》制作方因忍受不了被多方克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视节目形式专利保护,被拒绝受理。《梦想成真》转而寻求版权保护,可版权部门认为,除了对《梦想成真》和《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之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进行保护。因为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梦想成真如果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又不能得到版权保护,到底应当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制止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呢?

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将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公布于众,同时作为对发明人公开技术的补偿,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他对该技术的排他性独占权。一个与众不同的电视节目版式是一种发明创造吗?不是。发明是通过技术表现出来的人的精神创造,是征服自然或利用自然而产生的效果。电视节目的版式是一种人的精神创造,但与发明创造不同,它不是对自然规律的运用,不是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具体的技术方案。虽然它也用于实践,但它与发明不同,不是用于工业应用之中,因此国家专利局不给《梦想成真》授予专利权是正确的,它不符合专利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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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电视节目版式能否给予以著作权保护呢?北京版权部门的解释是否正确呢?对此我们认为电视节目版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的关键在于作品的独创性。电视节目的版式是否有独创性呢?依照著作权法的原理,通常认为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进行版权保护,国家版权法保护的是有形实体,如文字作品、图案、摄影作品、软件等,抽象的东西无法予以保护。但如果将一个电视节目形式进行分解则会发现,其特征可能是由单独的版权作品所组成的。“版权存在于具有原创性的书面建议和手稿(文学作品),艺术资料(比如,情节串联图板)(艺术作品)和音乐(比如,主旋律和配乐)(音乐作品)之中。此类资料越具体,对其中所存在的版权进行确认就越容易。” [②] 在谈到戏剧版式时斯皮尔伯利认为,“版权可能存在于与一部具有原创性戏剧作品有关的电视节目的戏剧版式中”。[③]

在认定电视节目版式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仍应从独创性出发。如果一个电视节目形式没有独创性,达不到与同行做法相区别的程度,那么它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就电视节目版式而言,它的确与小说、图案、摄影作品不同,但也有相同,他们都是人的独特构思的外化,只是载体和外化的途径不同。电视节目中的书面建议、音乐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来进行保护,这是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的。但电视节目版式的克隆关键在于作品的结构及形式,奇妙的构思最终是通过与众不同的新颖形式来进行表达的。结构的相似能否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呢?斯皮尔伯利则从众多版权作品中寻找到了一种解决问题的答案,那就是戏剧,因为电视节目版式与戏剧的保护有着十分相似之处。

美国著名法官Hand在“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两个案件判决中对此有精妙的阐释。在戏剧创作中,作品的构成元素包括思想、角色、情节、场景以及语言等。对角色、情节、场景等元素则须作具体分析,它们与语言作为一种字面元素相对应,属于非字面元素,处于纯粹的思想与纯粹的表达之间,兼具两者的特点。因此,有些可能因流于一般而被归入思想的范畴,也有些可能因独具特色而被视为表达,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结果。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戏剧作品的表达不限于语言,台词只是剧作家多种表现手法的一部分。除了言辞以外,他还以姿势、场景、服装甚至于演员自身的外表来构造其戏剧。

在“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一案中,上诉人尼科尔声称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抄袭了其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中的角色与情节。在“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案中,被上诉人的影片与上诉人的戏剧之间从人物到情节都雷同。Hand法官指出,上诉人的作品中的人物、事件、以及事件发生顺序与背景都与历史上的史密斯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它们属于原告的原创,因而受著作权保护。正如Hand法官的著名论断所指出的那样,结构性抄袭已经取代了逐字逐句的抄袭而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抄袭模式。与此相对应,被告是否实际抄袭原告作品中用以编织故事的文字并不是构成作品之间实质相似的条件。案件中的被告未抄袭原告作品中的文字表达,即戏剧作品中的台词,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是对有关“非字面相似”的判断。[④]

克隆表现在节目形式、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游戏规则等方面相雷同。而这些正是一个电视综艺节目取得成功的关键。电视综艺节目所以取得成功,并不是无形的,是可见的,只是其载体与传统载体不相同而已。[⑤]Hand法官的上述阐释能对我们最终能否接受著作权对电视节目的版式保护至关重要。电视节目版式与戏剧相类似,都是由情节、角色、道具、对白、音乐等构成的。未经许可的克隆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抄袭,这种抄袭并不是完全借助语言来完成,而是非字面相似的结构,如照搬他人电视节目的构思与程序。在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保护时不能对表达做狭隘的理解,表达除了动口用笔之外,人类表达形式也包括情节这一类的非语言表达,因此电视节目版式是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

当然在实践中具体到那一种电视节目形式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还是应看这种节目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有当一个节目的版式具有独创性时,摆脱了某一类节目的通常做法,而且这一创新之处又与节目自身紧密相连时,这种版式才能得到版权保护。在英国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n of New Zealand一案中,原告人试图制止被告人广播一种电视节目,该节目类似于原告人的一种称为“机会碰撞秀的”的节目。在该案中,原告人所主张的戏剧版式并非一个完整的表演,而是包括某种节目标题、短语的使用,以及一种被称为“声音测量计”的装置的使用,该装置可以反映观众对竞争者表演的反应。[⑥][page]

法官审理后认为机会碰撞秀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版式,未能达到独创性要求的底线,因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区分电视节目版式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上,我们主张使用运用创作高度之理论。知识产权目的在于鼓励新作品的出现和新技巧的诞生,如果节目形式已为同行所通用,那么它就不能主张著作权。在电视节目版式的构思及完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资料,如构思的手稿、修改稿,尤其是有关节目形式创新的细节资料,这些材料会为你赢得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从节目版式看中国电视业的竞争力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与人的独创性、创造力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法律对作者创造力的有力保护,欧美一些国家的电视业才兴旺发达。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得英国电视不断创新,不断开发新的节目形式。没有电视版式的创新就不会有电视行业竞争中的胜利者,对节目版式进行保护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一)靠卖节目版式获利的英国电视业

随着电视商业色彩越来越浓厚,各国电视业普遍重视收视率,因此通过采用新的节目形式维持高收视率已成为电视业竞争的主要手段。英国电视业界看到了这种取财之道,重视节目形式的开发。通过向同行出售电视节目形式的版权,从中获利。英国广播公司所做改革也围绕电视节目做文章。2000年4月,英国广播公司开始执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今后五年内,节目制作人应该成为公司的中心,而不是行政管理人员和计划人员;公司85%而不是目前的76%的资金应该花在节目上。……削减行政开支,加大对节目制作部门的投入,推出高质量的电视节目。节约的资金绝大部分将分别投向各个制作部门和地方台,重点是电视剧、娱乐节目和专题片,以制作更多的能够代表英国广播公司品牌的高质量电视节目,提高收视率。[⑦]英国电视业给我们的启示是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才能有高收视率,有高收视率才能有好的广告回报,才能有更多的钱投入新节目的开发当中。这是一条依靠知识产权的发展壮大之路,如同IBM公司通过出售技术成为世界技术领域的霸主一样,英国电视业靠出售电视节目的形式广开财源。如在全世界最受欢迎的益智类游戏节目《谁想成为百万富翁》(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于1998年诞生于英国,诞生后不久风靡全球。2002年全球共有107个国家播出该节目,其中香港“亚视”斥资3000万港元向英国原创公司买入52集的制作经营权,广东电视台2002年从英国购进版权开始播出该节目。另一个在全世界受欢迎的益智类节目《最薄弱的链接》(The Weakest Link),节目播出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和葡萄牙等纷纷向其购买版权,总协议额高达400万英镑,其中美国的NBC签署了一项购买13集广播(电视)问答节目《最薄弱的链接》的协议。英国电视节目版式屡屡成为全球的标志性节目形式,使英国电视业界看到了开发新节目形式的前景。电视节目的版式已成为英国电视界的一大财源。

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开心词典》以及以前的《城市之间》都是出资购买英国的《GOBINGO》和《谁想成为百万富翁》(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以及法国的版式使用权的。而这些节目经过本土化在中国均属于收视率颇高的益智类节目、娱乐节目。2004年央视七套热播的《天线宝宝》正在央视是英国广播公司(BBC)投资拍摄的儿童喜剧节目,它是目前全球最受欢迎的儿童节目之一。当前阻碍中国电视业发展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节目克隆严重、雷同率高。这一问题说到根本还是独创能力不够,不能适应市场而开发属于自己的节目版式。电视业竞争激烈时,为了能生存下去,只有三条路可走:自己开发新节目形式、自己掏钱购买他人的节目形式、剽窃他人的节目形式。当没有能力开发新节目形式时,要做一个守法的经营者就只能掏钱买他人的作品形式。正如西方有实力的企业在进入市场后一样,知识产权成为了国外媒体在中国获取利润的有力手段。媒介产业同其他知识产权行业一样,额头流汗者不适合在此生存,即使活下来,也不可能活得很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视节目版式是阻碍中国电视业走向国际的重要因素,同时它也会削弱中国电视业对外的影响力。

(二)版式与竞争力的强弱

中国当前电视节目雷同率过高、形式接近已令电视观众到了十分头痛的地步。在业内一家引进众人跟进已是司空见惯之事,《梦想成真》正是不满同行克隆才寻求法律保护的。全国类似的情况还很多。湖南电视台的《玫瑰之约》曾令观众耳目一新,到2002年时全国各电视台模仿、复制此档节目曾一度高达三十家之多,实际上《玫瑰之约》的最初版本也是“克隆”台湾的《非常男女》。北京电视台的《公益歌曲大擂台》节目首开了内地以歌会的形式出现的综艺娱乐节目的先河。1999年4月开播以来,以其独特的公益视角,新颖的艺术形式,已经成为北京地区歌曲综艺节目中的王牌栏目,收视率一直位居北京电视台收视排行榜前列。公益歌曲大擂台在最初开创时收视率最高峰达到过13%,随着克隆节目的增加,最后下滑至2-3%。[page]

就克隆者而言,克隆者是以低成本换取高回报。就整个电视业而言,它破坏了整个竞争秩序。长此以往电视业会丧失竞争的动力,中国的主流电视台急需依靠构思精巧的自主节目版式去占领国际市场,与国际一流电视媒体一拼高下。当前中国的电视行业仍处于学习、借鉴为主,自主创新刚刚起步的创新时期。因为电视行业相对其他高技术行业而言,近些年来受到国际市场冲击的力度不大,对外国电视节目版式对国内市场的冲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交锋的特点来看,在克隆知识产权之初,权利人通常是不会主张权利的,然而当你一旦做出了规模,取得了成效,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就会增多,因为这时你已不是一贫如洗,而是有利润可以赔偿。靠模仿他人的电视节目版式经营不是长远之计。电视节目版式开发过程中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引进的电视节目版式首先要进行本土化,否则完全照抄很难成功。其次,引进者、模仿者永远是一个落后者。正像技术的引进一样,你在引进他人的先进技术的时候,这项技术在给你带来利润的时候,是不可能影响技术发明者自身的市场利益。对版式的节目的权利人而言,当他卖给你版式时,他仍会设计出新的节目形式占据竞争中的主动。无论是克隆者还是引进者,最终都不会是电视业竞争中的强者。能否向国外同行出售属于自己的电视版式,理应成为衡量中国电视业走向国际的标志之一。

随着加入WTO中国电视产业的逐渐对外开放,中外媒介间围绕电视节目版式将展开激烈的竞争,如同其他行业一样,知识产权仍会成为其中的焦点。除此之外电视行业过多的借鉴国外版式,还会带来冲击本国的电视文化的负面影响。重视电视节目版式的开发实乃当务之急。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程德安)

邮编:400031 重庆沙坪坝区烈士墓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程德安

EM:deancheng@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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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英]萨利·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②] [英]萨利·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③] [英]萨利·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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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参见王春燕:《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第634至637页。

[⑤] 叶姗:《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2002年第 4 期,第42页。

[⑥] [英]萨利·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⑦] 汪文斌、胡正荣著:《世界电视前沿》(2),华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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