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会在蓉召开
导读:
2005年8月10-11日, 由国家版权局举办的,四川省版权局承办全国部分省市“版权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会”在蓉望江宾馆召开。来自全国18个省市版权局的代表,香港海关的代表等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省政府副秘书长陈保明、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副司长许超、四川省版权局局长周国良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阎局长在会上针对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版权行政执法要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在思想认识方面,各级版权行政部门要认清版权执法面临的形势,要进一步结合工作,提高和深化对版权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他讲到,保护知识产权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版权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版权行政部门是版权行政执法的主体,要转变观点,利用有限的资源,边干边说。要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去认识版权行政执法的迫切性,加强社会监管是各级版权行政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加强版权执法工作是现实形势的紧迫需要,是版权工作的主要任务。二是在执法工作方面,各级版权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大局,要拓宽版权执法的领域,突出版权执法重点,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最后,阎局长要求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要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将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深入。
本次会议以交流版权行政执法经验为主题。重点探讨在版权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经验和得失,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区域间版权行政执法合作、版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等问题。会上各省市的代表还就查处的图书、音像、网络等方面的版权行政典型案件进行了汇报和交流。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于召开全国版权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9-25生效日期:2003-09-25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发布文号:国权办[2003]3
资讯(引自北京日报)日前,中华民族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暨首届中华民族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论坛预备会在北京召开。有关专家在会上指出,品牌保护不应仅从商标着手,在品牌
核心提示:2010年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欧商标审查员研讨会”。中欧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技术援助工作组组长潘凯洛(
艺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是: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违
如果被剪辑的录音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与案件有关联的,真实可信的,法庭会用;如果被剪辑的录音是非法收集的证据或者是虚假证据的,法庭就不会
演绎作品著作权一般是构成侵权的。且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
著作权不需要去任何部门办理,即著作权可自动获取。但关于著作权的登记,应当前往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并且申请办理登记还应当缴纳相应的登记
建筑作品版权使用期限一般认定为5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