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网友店、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导读: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网友店、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0 17:35:03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303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网友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方,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耀春,该网吧股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车站前路54号,身份证号420105197603200413。
 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牟志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耀春,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网友店股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车站前路54号,身份证号4201051976032004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网友店、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不汗党》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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