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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都不卖》引发著作权纠纷改编词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8 14:41:12 人浏览

导读:

两改编现有歌曲的词作者是否也享有著作权?被称为2008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之一的中国“第一股民之歌”《死了都不卖》的作者龚凯杰诉4家音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终于告一段落,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改编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同意,只在其利用该作品时受限制,但不影响其在

两改编现有歌曲的词作者是否也享有著作权?被称为2008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之一的中国“第一股民之歌”《死了都不卖》的作者龚凯杰诉4家音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终于告一段落,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改编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同意,只在其利用该作品时受限制,但不影响其在被他人侵权时主张权利,因此改编现有歌曲的词作者同样享有著作权保护

  案件回放:

  《死了都不卖》 作者是否享有歌词著作权

  2007年4月,民间艺术家龚凯杰有感于自己的炒股经历和当时火爆的股市行情,借用歌曲《死了都要爱》的曲调以改填词方式创作了《死了都不卖》的歌词,发表于网络后,广为传唱。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和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死了都不卖》合辑CD,其中的主打歌曲《死了都不卖》部分,都使用了他的创意,并且在未取得词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分别通过网站和录制唱片进行传播盈利。于是,龚凯杰于2007年底和2008年初以上述公司为被告分别向浦东新区法院和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龚凯杰诉称,自己是一名长期从事音乐创作的民间艺术家,2007年有感于股市的兴旺,创作了《死了都不卖》一曲的歌词,并请网友演唱。没想到歌曲上传至网络后,一夜之间红遍全国,网友点击和下载次数达天量,被誉为“2007年中国股市第一股歌”。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看到歌曲火爆流行便要求购买版权,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抄袭、剽窃该作品,并交由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和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在沪上某书店销售。他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07万余元赔偿要求。

  而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和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四被告都以原告改编歌词侵犯原词曲作者权利及自己传播的歌词与原告歌词不同为抗辩理由。四被告辩称:龚凯杰未经歌曲《死了都要爱》词曲作者同意,擅自改写歌曲,因此不享有歌词著作权。同时,系争歌曲与龚凯杰主张著作权的歌曲不具有相似性,诸如“套牢”、“涨停”、“上涨”等词汇是股市常用词汇,没有其他词语可替代,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改编词作者同样享有著作权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首歌曲的唱词部分中,相同或近似的语句比例达到50%。

  从表达内容来看,龚凯杰的歌词核心内容是“死了也不卖”,作品每句歌词与这句核心歌词的表达相一致;飞乐公司出版发行的歌曲歌词连贯性差,表现出一般抄袭作品难以克服非独立创作而形成的前后不贯通一致、画蛇添足的弊端。

  而原告歌词虽在他人基础上改编但明显不同,构成新的作品;而被告传播的歌词对原告歌词构成抄袭。原告改编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同意,只在其利用该作品时受限制,但不影响其在被他人侵权时主张权利,故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和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确实使用了原告的创意,在表达上与原告歌词相同或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最终,黄浦区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同时在四被告官方网站上刊登书面声明,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此外,判令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元。同时对销售CD的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原告未要求其赔偿。

  专家点评:

  别人的作品即使改编自他人作品,那只是改编人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这不能使改编作品成为任何人的免费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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