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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公证电子证据面临四大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8 16:38:31 人浏览

导读:

分享到:更多□高翡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数约有六成。尤其是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比例更是高达95%以上。由于该类证据具有无形性、易修改的特点,主要存在4个问题可能引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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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翡

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数约有六成。尤其是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比例更是高达95%以上。由于该类证据具有无形性、易修改的特点,主要存在4个问题可能引起对方当事人质疑,进而影响司法认定,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问题一,网络公证时未避忌利害关系,忽视对网络设备清洁度的检查。主要表现为,公证行为发生在公证机构之外,计算机在公证前不为公证员所控制;公证行为发生在公证机构之外,但所用计算机系公证员自带;公证行为发生在公证机构内,但所用计算机系公证申请人或代理人自带;在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使用其计算机进行公证;使用公证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手机进行公证。且公证书未记载公证之前是否对互联网状态、所用电脑及其移动存储介质由谁提供、是否预存内容、是否清洁等情况进行检查。此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取证方式存在瑕疵,可能存在通过预设电脑hosts文件或DNS服务器地址的方式改变涉案网站的影射IP地址,从而达到访问本地硬盘或其他特定网站的目的为由,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问题二,网络公证时取证过程与取证结果不甚完整。主要表现为,公证书对登录互联网取证的操作过程记载过分简略,未对登录路径、网址等关键信息与具体操作步骤进行记载,使得文字记载与公证光盘缺乏相互印证和补充;公证光盘仅截取某侵权视频的局部播放画面,附有侵权截图的静态打印件,未对公证操作的步骤及过程进行动态录像,无法反映作品能否持续、完整地播放完毕;对于需要分集下载的侵权视频,仅随机抽样播放某几集并对瞬时播放页面进行截图打印,而对剩余各集只通过快进方式播放,并用文字描述公证员已经打开相应的被控侵权页面,但未附截图打印件,也没有下载储存记录。此时,被控侵权人往往质疑侵权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具有同一性。

  问题三,公证文书及附带光盘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公证文书出现笔误、缺页、遗漏公证人员的签章或签章不清晰、公证文书骑缝章不对应;公证文书附带的公证光盘因质量或保存不当等原因造成播放文件损坏或无法打开,导致被控侵权人拒绝承认证据的效力。

  问题四,公证费发票不甚规范。主要表现为,公证费发票开具时间与申请时间、公证时间无法对应,导致被控侵权人质疑该票据与公证书之间的关联性;一份公证费发票中涵盖多项公证事务,但未具体标明各项产生的费用,引起被控侵权人产生一票多用的怀疑,进而导致法院在合理费用的认定方面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东城法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首先,建立网络公证人资格认证体系,提高公证人员的准入资格与业务水平;其次,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在公证书中说明证据的来源、取证时间、地点、存储设备装载前的情况、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情况,按照操作顺序记录公证过程,必要时进行录像;再次,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在尊重公证取证效力的同时提高警觉性,针对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作者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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