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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引发著作权纠纷 时事性文章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8 21:39:18 人浏览

导读:

时事性文章:权利协调与利益平衡从《国产手机乱象》著作权纠纷案谈起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一系列与已发表作品上传网络有关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引起了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北京三面向公司起诉的一系列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各大网站引起轩

时事性文章:权利协调与利益平衡

——从《国产手机乱象》著作权纠纷案谈起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一系列与已发表作品上传网络有关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引起了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北京三面向公司起诉的一系列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各大网站引起轩然大波。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和部分网站的生存,也关系到公众利益,既涉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大小,又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理论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几乎都以所上传作品系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作为抗辩理由,所以,正确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涉案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基于此,笔者以近期主审的一则典型案件为例,探讨时事性文章的界定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北京三面向公司诉合肥邦略公司案

2005年3月1日,北京三面向公司与《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的合作作者之一钟超军签订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此后,另一合作作者唐雄飞对该合同书追加认可。

该合同约定:乙方(北京三面向公司)委托甲方(钟超军)汇编《品牌攻略》一书,上述作品及其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金额外,在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为止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委托汇编的上述作品以同名或变换名称、全部或部分地以转让或授予等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该合同还约定:北京三面向公司协议获得版权的汇编作品及其包含的每篇文章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汇编作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传播)及其数字化等范围。《国产手机乱象》系上述汇编作品中的一篇。

2004年11月1日,唐雄飞、钟超军首次将《国产手机乱象》一文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但未声明“不得转载”。此后,合肥邦略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的相关网页上刊载了该文,并注有“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的字样。该文结尾不仅标注作者姓名,还标注了上载时间:2004-11-04 10:32:34。

2007年4月,北京三面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合肥邦略公司赔偿其作品使用费5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225元。合肥邦略公司辩称:《国产手机乱象》一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讲述了当时公众关注的手机生产领域的经济问题,应认定为关于政治、经济以及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本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国产手机乱象》一文开篇以“秋风秋雨愁煞人”点出当前国产手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窘迫局面。接着分别简要介绍了夏新、TCL、中科健以及迪比特四款国产手机企业发展战略特点及得失,随之引出国产手机“选择什么路,能决定的,最终还会是自己”的观点。为此,文章以“联想”、“TCL”手机生产企业能够“一枝独秀”、“逆风飞扬”的发展事例,进一步指出要将企业发展的“根”牢牢地扎在养育自己的土地上。在此基础上,文章更进一步提出解决国产手机出路的途径:还是企业“各自对手机产业未来的判断,以及他们所形成的资源整合力在产业内的相对竞争优势。”最后,文章围绕如何摆脱国产手机产业发展困境的途径,逐一评析迪比特、中科健、TCL以及夏新等国产手机企业在应对市场环境过程中所采取的经营举措、经验教训而结束。[page]

法院认为,综上可见,该文既不是对过往社会经济问题的研判,也不是一般意义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和研究,更不是单纯学术理论研讨。其所评述的正是当时经济领域较受关注的、国产手机企业所面临的严峻市场环境及经营窘境的现实经济时事问题,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当属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所列举的关于政治、经济乃至宗教的“时事性文章”。邦略?中国网站为满足公众对相关信息的渴求,在网络上转载已由作者先行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发表、且未曾声明不得转载的“时事性文章”《国产手机乱象》一文,并在转载时依法标明了文章的出处、标示了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除此之外并没有实施侵犯该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并无可归责的法定事由,当属前述行政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作品作者或作品著作权相关权益受让人权利的侵犯。

北京三面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所谓“时事”是指近期国内外大事,“时事性文章”经常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手机厂商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归纳到“事件”。而且,手机只是数十万种商品中的一种商品,将手机行业遇到的问题归结为“大事”是对“时事”做扩大化解释。

二审法院认为,《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5版)对“时事”的解释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可见,“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相应地,从内容、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动因上来说,不能当然认定《国产手机乱象》为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因此,合肥邦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该文,在北京三面向公司受让取得《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的相关权利后,仍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了对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权。

该案涉及如下几个问题:时事性文章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时事性文章的判定标准与权利协调

所谓“时事性文章”可见于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即“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亦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时事性文章作出界定。

一般认为,该术语直接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究其英文原本,所谓时事性文章所对应的英文是“articles published in newspapers or periodicals on current economic, political or religious topics”,直译应为“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文章”,并无与“时事”这一关键词相对应的英文词语。因此,笔者并未从《伯尔尼公约》中寻得明确的帮助。

判前,笔者曾登录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查阅了大量同类型诉讼的判决文书,然而遗憾的是,并未找到有关时事性文章的司法界定内容。其他理论性文章也未对有关时事性文章的法律问题加以深入探讨。有鉴于此,笔者决定从相关法理入手,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探究立法动因,对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相关规定,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范畴。其实质就是权利协调与利益平衡。“时事性文章”出现在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章节之中,即为明例。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平衡精神,实质上将各种冲突因素置于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之中,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因此,对“时事性文章”的解释既不能失之于宽,也不能失之于严,应在确定涉案作品是否是“时事性文章”时多方面分析。[page]

《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的解释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可见,“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相应地,从内容上来说,“时事性文章”也应具备上述两特征,缺一不可。阅《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作者从国产手机厂家面临的严峻形势起笔,主要评论了他们各自寻求出路的营销策略。关于严峻形势的内容约为文章篇幅的四分之一左右,而营销策略部分则占到四分之三左右。此外,从表达方式上看,“时事性文章”主要体现为在进行时事报道的同时夹叙夹议地对“时事”进行描述、评论,其语言较为严谨、理性、客观。观《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作者文笔飘逸,使用了大量修辞手法,融入了许多主观色彩。

原审判决将“时事性文章”界定为“当前受到公众关注的涉及政治、经济或宗教问题的文章”显然失之于宽,过于关注时效性,而忽略了重大性,不利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北京三面向公司将“时事性文章”理解为“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显然失之于严,过于关注主体特定性和重大性,而忽略了时效性,不利于公众信息权的保障。可见,上述两种解释均不足取。由于“国产手机乱象”并不能归结为“国内外大事”,缺乏重大性特征,《国产手机乱象》一文虽可以认定为关于经济问题的文章,但不能当然地认定为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有鉴于此,合肥邦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该文,在北京三面向公司受让取得《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的相关权利后,仍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了对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权。

三、责任承担与利益平衡

解决了侵权与否的问题后,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般而言,此类诉讼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均无法准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数额,绝大多数判决适用了法定赔偿方法。

我们在合议时,综合考虑了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重点考虑了侵权性质、作品稿酬、诉讼的必要性以及诉讼成本的合理性等因素。由于《国产手机乱象》作者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发表该文时,并未声明不得转载,且合肥邦略公司进行网络转载时标明了文章出处、作品名称以及作者姓名,仅因未在合理时间支付相应费用,才构成了对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权。而从报酬额来说,经统计,《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约1400字,依每千字5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合肥邦略公司也只须支付报酬100元。鉴于上述情形,北京三面向公司可以诉前通过直接协商或函告等简捷、方便的方式实现相关权益。然而,该公司径行采用诉讼方式,其诉讼成本相对于应得的权益难免大幅增加,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显然不经济。

鉴于上述分析,合议庭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额为1500元。该民事责任的判定实际上反映了二审法院的一个基本观点,即不鼓励此类案件通过成本较高的诉讼途径解决。

作者:张红生 安徽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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