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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作品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3:12: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动漫产业愈来愈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动漫市场潜在商机利润的驱使下,该领域的侵权现象却时有发生。盗版现象已成为令动漫商家十分头疼的问题,盗版问题已...

  核心内容: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动漫产业愈来愈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动漫市场潜在商机利润的驱使下,该领域的侵权现象却时有发生。盗版现象已成为令动漫商家十分头疼的问题,盗版问题已成为制约动漫产业发展的巨大隐患。法律快车小编下文将和大家做详细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毫无疑问,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成为这场战争的主力军。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起步晚而起点高,这一特点为我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我国当前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它已为著作权人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法律手段。动漫著作权人应充分重视这些新的保护措施,首先要把法律赋予的自我保护法律手段用足用够。

  动漫作品一般包括动画片、图书和音像制品以及动漫形象的衍生作品三类,对于这三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都可以首先考虑运用著作权法赋予的自我保护法律手段。具体说来,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以下几种自我保护法律手段:

  一、著作权自愿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这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相同。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旦创作完成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又对“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可以说是著作权人实现自我保护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它明显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通过登记可以明确动漫著作权的归属。我们知道,著作权受保护的前提是自己是合法的著作权人。虽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著作权的真正享有者。那麽到底谁真正拥有著作权的所有权,是需要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著作权登记可以说是以逸待劳的做法。(2)通过登记可以为将来发生的诉讼固定重要证据。在瞬息万变的动漫商战中产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更何况还有盗版者的伺机侵入。动漫作品著作权人真正担心的不是出现纠纷,而是出现纠纷后没有良好的应对策略。试想在法庭上能够出示著作权登记机关对著作权归属的客观记载,将会大大提高证据的效力,或许诉讼结果就会因此而朝着有利于你的方向斗转星移。(3)通过登记可以大大促进以后的动漫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交易。由于市场风云的变幻莫测,使用人在决定交易前往往要对著作权人的合法身份以及权利来源进行调查,要求权利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这时,著作权人如果能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就会有助于迅速打消对方的顾虑,满天乌云顿散,达到双赢的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登记制度实际上是为动漫著作权人筑起的第一道防盗版防火墙。我想这也是法律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吧,商家实在不该辜负法律此规定的美意!举手之劳,后益无穷,何乐而不为呢?

  二、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新举措之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即使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该制度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在诉讼前启动司法保护程序的法定权利,无疑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对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表现。由于启动该程序的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一方,因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获得充分证据后才可行使此项权利,以免由于不能举证而使自己陷于被动的境地。

  动漫著作权人可以充分利用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使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甚至于完全防止侵害的发生。

  三、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新举措之一。《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这一制度为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将来的诉讼中打赢官司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法律对于该制度的实行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担保,以配合法院采取强有力的保全措施,给侵权人转移、销毁证据等行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打击。

  动漫著作权人应当充分利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将事关将来诉讼成败的重要证据于起诉前予以固定,使侵权人在诉讼前即已处于被动地位,可以以此打击侵权人的嚣张气焰。

  四、法定赔偿的设定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法定赔偿制度。《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制度规定的对侵权人的惩处力度虽然还不够大,但在司法实践中,使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具有了可操作性。无疑,这对广大权利人而言,也算得上是拍手称快之举!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应当是一种法律默许的福音。著作权人对此要能体会到有益的启示。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法律在暗示权利人——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你尽管穷追猛打、千万不要客气,你由此所花费的合理开支,最后都要“羊毛出在羊身上”、谁侵权就让谁承担!这无疑是法律为权利人提前开出了一张用作打击侵权行为的支票,就等权利人“痛打落水狗”后再到法院结算呢!对于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这能不说是又一种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吗!?

  五、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原则。《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就构成侵权。这无疑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这一原则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而明显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充分利用该原则来扩大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只要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著作权人就可以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告上法庭。相信这一原则将会在实践中成为动漫著作权人强有力的自我保护手段。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赋予了动漫作品著作权人有效的自我保护法律手段。著作权人应当充分研究并运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打击盗版者任重而道远。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与社会各界联起手来以“一腔剩勇追穷寇”之势、以“痛打落水狗”之决心,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再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定能奏效,定能捷报频传,定能还动漫作品著作权保护以一方蓝天和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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