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著作权侵权 > 著作权侵权索赔 > 数字音乐版权诉讼战: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

数字音乐版权诉讼战: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1 04:42:49 人浏览

导读:

经过漫长的等待,“源泉”正一步步迈向数字音乐版权诉讼战的胜利。源泉,全称为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提供数字音乐版权代理、推广和发行服务的公司。从去年8月开始,源泉陆续对九天音乐网、21cn、中华网、华友世纪、华动飞天、奥创科技等六家企业提起

  经过漫长的等待,“源泉”正一步步迈向数字音乐版权诉讼战的胜利。

  源泉,全称为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提供数字音乐版权代理、推广和发行服务的公司。从去年8月开始,源泉陆续对九天音乐网、21cn、中华网、华友世纪、华动飞天、奥创科技等六家企业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源泉拥有的音乐作品的独家许可使用权。

  今年8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九天音乐网擅自使用源泉独家获享授权的音乐作品为侵权。加上此前6月19日、8月10日对中华网、华友世纪的胜诉,源泉已经赢得三场维权官司。

  被源泉起诉的六家企业,都因近年在互联网音乐下载或手机铃声、彩铃等数字音乐无线增值服务,获得了丰厚利润。不过,在这场数字音乐的盛宴中,不少服务商的利润来自于盗版、欺诈等违法行为。来自源泉的密集诉讼表明,“免费大餐”已经不那么容易获得了。当然,这需要维权者极其艰苦的努力,丝毫不比在小巷里抓盗版光盘贩子轻松。

  我们不是“王海”

  “我们不是网络王海。”源泉公关总监游夏茵对《财经》记者说。

  尽管已经被广泛视做“国内数字音乐行业的维权代表”,游夏茵并不认同媒体给予的这个称号。她强调,源泉的主要业务是数字音乐版权代理、推广和发行。

  源泉成立于2003年,CEO吴峻为灵通网创始人,总裁李岱此前任Channel[V]中国业务发展总监。他们从合作一开始就瞄准了数字音乐领域的无线增值业务。

  这正是近三年来最炙手可热的行业。2003年手机彩铃和手机铃声服务在无线增值领域勃兴,直接推动了互联网的卷土重来,更带动了新一轮网络融资潮。据中国音像协会会长刘国雄估计,2005年中国无线音乐市场保持快速增长,市场规模达到36亿元人民币,铃音、彩铃等业务渗透率已超过20%;2007年,全国手机音乐市场规模将达到80亿元。

  但传统唱片公司并没有获得丰收。一方面,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计费系统,唱片公司无法监督收费情况,也就不能从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真实的分成收入;更重要的原因是,数千家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中,大部分根本不为音乐作品支付版权费。

  源泉于是应运而生。“我们从唱片公司那里获得授权,然后再卖给服务提供商。”游夏茵说,“我们自行开发了一套版权监控、计费系统,与合作的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的系统进行对接,三方都能知道歌曲被下载了多少次,自己的收入到底是多少。”

  2005年,源泉获得了包括环球音乐版权公司、BMG音乐版权公司、华纳音乐版权公司等世界音乐唱片业巨头的授权,为他们提供在中国内地的监控网络盗版、市场销售计费和推广宣传服务。

  源泉2005年初启动反盗版程序,至当年11月初,已接受40多家唱片公司的委托,对240余家网站和移动增值服务提供商进行盗版监测。“一旦发现盗版现象,我们会先发律师信或者通过电话和邮件交涉,让他们撤下来。”游夏茵说,”我们当然更希望与之合作,让他们使用正版音乐作品。”到11月,源泉已发出53封律师函,从网上撤下了2132件未经授权的内容。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0多家服务提供商和源泉达成合作协议,其中最著名的是百度。百度曾因源泉的多次沟通,在上市前将源泉独家代理的音乐作品盗版链接撤下,并在手机铃声的搜索服务方面与源泉达成全面合作协议。

  不过,这种先礼后兵的方式并不为所有服务商接受。“我们起诉那些公司也是迫不得已,因为多次警告都没有结果。”游夏茵说,“他们或者敷衍推脱,撤下来几天,又重新放上去;或者根本不理你。”

  一位被诉网站高管认为,源泉先礼后兵的方式“很好玩”,“他们总是打电话或者发传真。”他说:“不就是要卖东西嘛!你拿把刀来装作杀人,然后卖避弹衣给我们——我们偏不理!”

  正名的艰难

  在诉讼中,源泉遭遇的最主要障碍不是证明对方盗版,而是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在这四个案子中,有三起被告直接承认自己没有得到授权。”源泉四宗诉讼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春飞说,“也就是说,他们承认盗版,但认为源泉无权主张权利”;主要理由之一,即源泉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相应资质和审批手续。

  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到目前为止,国内符合该条例的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两家,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因此,在此次对六家企业的诉讼中,源泉并非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身份出现,而是以获得环球公司或者BMG公司独家授权的身份进行维权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郭春飞说,“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著作权人的选择之一,并非是惟一,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通过独家授权的公司行使。”

  举证障碍也让源泉相当头痛。

  按照国际音乐行业惯例,词曲作者均是将其权利授权予专门管理音乐作品的出版公司,而不是个人行使权利,出版公司的缩写是“OP”,即原始出版商。在国际唱片公司出版的光盘彩页上,在词曲作者名下往往署有“OP”的公司名称。

  在世界闻名的五大音乐品牌旗下,即环球、索尼、BMG、百代、华纳,都有这样的出版公司,它们与唱片公司同属一个品牌,但却相互独立,各自经营音乐版权和唱片版权两类产品。

  对于音乐作品来讲,已形成了“著作权人-原始出版商-二级出版商-音乐作品分销商”的产业链上,使用者只须向位于产业链末端的分销商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以周杰伦的曲子为例,其推广过程经过周杰伦——OP台湾阿尔法音乐公司——SP,BMG音乐版权公司——源泉这一链条完成。源泉作为中国大陆独家获得授权机构,如果能够出具标明OP字样的唱片彩页、阿尔法给BMG的授权书以及BMG给源泉的授权书,就能够证明自己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性。

  但是,尚不成熟的国内音乐行业还没有OP概念,词曲作者直接授权的行为相当普遍。郭春飞认为,著作权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OP作为国际通行的词曲著作权人署名方式,可以作为认定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她说,“但是对于OP的概念法院感到很陌生。有的法院表示只认周杰伦在授权书上的签名。这为权利人的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page]

  今年8月,源泉对华友世纪的胜诉终于为OP正名。判决书称,“根据国际音乐行业的管理,音乐作品出版物的特定位置注明了OP字样,一般为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持有人之意。”

  郭春飞表示,判决开创了一个司法先例,即认可出版公司、版权代理机构等被授权者的权利,而无需词曲制作人亲自出具证明维权。这大大减少了维权者举证的困难,更好地保护了词曲作者在作品推广、发行过程中的所有权利。

  版权并非万能

  源泉与九天音乐网的官司,则凸现了音乐版权的复杂性。被告称,他们传播的歌曲采用WMA数字格式,属于邻接权项下的网络传播权,并不侵犯著作权项下的信息传播权。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往往是音乐版权诉讼涉及的最主要版权。

  但法院最终表态:“即使被告就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获得了录音制作者的许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仍有权向被告主张著作权。”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上使用音乐作品的时候,需要同时要获得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许可,并且都付报酬。

  “不是你拿到某项版权就什么都可以卖的。”源泉公关总监游夏茵告诉记者,目前,国际上音乐版权的构成相当复杂。以源泉刚从环球版权公司获得的刘德华专辑《VOICE》的著作权版权为例,“专辑的11首歌中,有一首环球不具有著作权,还有五首环球只有一半的著作权——如果无线增值服务商要使用这五首歌,得把那一半找来,才能有完整的著作权。”

  网络和无线增值领域等销售渠道,又大大细化了版权分销方式。音乐出版公司的授权不仅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还限定不同的数字格式、应用方式、时间段和地区等等。

  2003年,著名网站TOM以1200万元人民币“天价”,购得周杰伦2004年和2005年所有唱片的独家语音版权,一时震惊业界。但事实上协议也规定,TOM只能做彩铃,并没有获得做手机铃声的授权,也不能转授权。2005年5月,BMG又将其音乐作品的乐曲铃声在中国内地词曲版权授予源泉。

  “我们赚得并不多。”一位曾当时在TOM无线增值部门工作的人士回忆说,“别人都盗版,根本不花钱,赚得比我们多多了。”

  互不信任

  面对这种繁琐严苛的授权方式,即使是国内一些正版音乐网站也相当头痛。

  “他们的条款特别多,谈起来特别费劲。”一位正版音乐无线服务商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我们主要用MP3下载吸引用户。我们希望买了版权以后,网上也可以用,无线也可以用,随便下。”这位负责人尤其强调,鉴于网络MP3下载盗版横行,服务只能将盈利希望寄托于无线增值领域,没有理由为互联网版权支付巨额版权费。

  但唱片公司的做法恰恰相反。

  目前唱片公司和服务商的版权交易大都采取高额保底的收费模式,即后者先付极高的保底费,然后再根据销售量按一定比例分成。一首热门歌曲的保底费用,甚至高达一两百万元。

  至于彩铃、手机铃声等无线增值领域的分成模式,据业内人士介绍,首先是唱片出版公司以高额保底的方式卖歌曲版权给服务商。中国移动先拿走15%,剩下的由服务商与唱片出版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

  一个公开的秘密是,唱片公司很难获得真实的分成。“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有效平台来监测音乐的真正使用量。”无线增值领域资深人士黄文澍说,“彩铃由于有中国移动的平台,可以监测得准确一点,但铃声的收费渠道比较多,很难监控。对方不告诉你,就很难了解真实收入,还不如通过高额保底的方式避免损失。”

  由于无法获得真实的销售数量,源泉就不能得到符合实际情况的索赔。郭春飞告诉记者,在四宗涉及周杰伦作曲的手机铃声侵权案时,只有一家有公开的销售量数据;其他的,他们只能按照公司财报和周杰伦的市场占有率进行大致估算。

  惟一具有公开数据的网站是华友世纪。网页显示,被侵权的15首铃声的下载次数从5562次到125405次不等。他们将点击次数乘以每次2元的收费计算,认定损失达到近34万元。

  “但是被告辩称,网页显示数据不真实,是被告为了宣传而夸大的,然后他们自己又公证了一个数据。”郭春飞说。源泉的索赔数额最终没有被法院采纳,最后判决包括诉讼费用等全部赔款为5万元,与中华网的判赔额相同。

  判决书称,没有采纳源泉索赔额的主要原因是,手机下载方式有按次和包月收费两种,不能完全按照每次2元和次数简单相乘计算获利情况。

  一位服务商负责人还表示,自己不会按真实收入与唱片出版公司分成。“我已经付了那么高的保底费,我为什么还要给你钱?”

  清理

  尽管源泉将胜诉视为司法保护中的突破,被告们却不以为然。

  “诉讼对我们没有影响。就算败诉也不就几万块钱吗?”一位被告服务商前高管说,“而且还可以上诉,而且判决了能不能执行还是个问题。”

  许多从事音乐版权维权的法律人士指出,赔偿额过低,是阻碍维权的重要原因。“一首歌只赔几千元,对违法者的威慑作用有多大?”代理过多起音乐版权诉讼的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朝说,“他们只会把这作为成本的一部分。”

  郭春飞告诉记者,现在国内打音乐行业维权官司的,还是以海外唱片公司居多。他们想以此提高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为打开中国市场奠定基础。国内音乐行业,虽然同样遭到侵权,但却大多由于成本高、赔偿低而无力维权。

  “我们也不想打官司——其实打假你能够得到什么?失去很多。”游夏茵告诉《财经》记者,今年源泉没有提起一桩诉讼。

  对于增值业务服务商,真正的压力来自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在无线增值服务启动初期,运营商对于音乐作品是否授权并不是特别强调,但很快要求提供WAP服务的SP必须经过授权。

  更重要的是,针对消费者反映激烈的服务商“反向定制”、“强制绑定”等欺诈手段,中国移动于2004年提出无线增值业务“回复订阅”等政策,今年7月又规定了首月免费试用、“二次确认提醒”等要求。这意味着,SP无法依靠欺骗新消费者获取利润。种种旨在清理违规SP的措施,被业界称为“11条军规”。 [page]

  易凯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王冉则认为,中国移动的政策并不能代替反盗版。“在无线领域,中国移动的出手使得无线的价值领域更健全,但大量数字音乐的消费还是发展在网络上。”在他看来,无线增值业务的发展会受到手机屏幕、电池以及用户消费习惯等制约。将来最成熟的消费模式,依然是以ITUNE代表的网络下载。不过中国的网络下载正版消费习惯和正版支付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因素都会制约中国网络下载的发展,最大的制约瓶颈就是盗版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