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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泉标”著作权分隔八年 回归山东济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5 01:04:49 人浏览

导读:

矗立在泉城广场已成为济南市标志的泉标,其著作权却不在济南,这种延续了8年的“尴尬”现象终于结束。记者今天获悉,经协商,泉标设计者王天任先生已与济南有关单位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时任陕西雕塑院院长的王

  矗立在泉城广场已成为济南市标志的泉标,其著作权却不在济南,这种延续了8年的“尴尬”现象终于结束。记者今天获悉,经协商,泉标设计者王天任先生已与济南有关单位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时任陕西雕塑院院长的王天任先生取自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的设计方案“泉”,在122件应征作品中一举中标。但当时签订的是委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济南市旅游局发展规划处处长李厥仲告诉记者,泉标建成多年,虽然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考虑过将泉标开发为旅游纪念品,填补济南缺乏泉城特色旅游商品的空缺,但因为不拥有泉标著作权,最终也只有放弃。

  有关泉标开发的争议也引起了著作权人的关注。王天任先生欣然表示,只要不损害作品形象,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记者今天在王天任与受让方济南泉标文化传播公司达成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合同上看到,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不随本合同移转外,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一次性让与济南方。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迎春律师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泉标著作权已最大限度回归济南,受让人有权将“泉标”图样申请商标注册,自行使用或授权许可他人用于各种商业及公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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