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导读: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那么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1、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文学作品的改编,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本,将童话故事改编为电影动画片,都未改变已有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对原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改变。美术作品的改编,如将中国的水墨画改为西方的油画,其内容、素材未变,而加进了作者新的艺术表现手法。这些改编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又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对这种经改编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2、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作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
3、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人们不易看懂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古代著述、诗词,需要将其文字、内容加以注释,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如已故钱钟书先生评注宋诗写成《宋诗选注》,台湾南怀瑾先生注疏《论语》而作《论语别裁》。它不同于将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编,也不同于把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注释作品虽然表达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释者的创作性劳动,因此,注释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侵犯演绎作品著作权如何认定?
“独创性”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要原因,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违法性”双重特点,但“违法性”不会导致作品丧失“独创性”,故侵权演绎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1、讨论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实质上要解决的是“独创性”与“违法性”的问题,“独创性”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原因,演绎作品的“独创性”会不会因为“违法性”而丧失呢?答案是否定的。智力成果是否有“独创性”应当从“独”与“创”两方面进行判断,即一项智力成果是否源于作者本人劳动,而不是抄袭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达到了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因而,“独创性”之判断属于事实判断。
2、相反,侵权演绎作品由于侵犯了原作者演绎权而违法,是否具有“违法性”往往从自由、公平等价值角度予以评判,属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属于不同范畴,价值判断不能否定既有事实的存在。故此,侵权演绎作品不因“违法性”而丧失“独创性”,也不因“违法性”而不享有著作权。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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