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著作权集体管理 >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缺陷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缺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6 13:39: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近些年来得到发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法律快车著作权法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近些年来,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制度得到较大完善,但是实际操作中音乐著作权收费却发展缓慢

  核心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近些年来得到发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法律快车著作权法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些年来,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制度得到较大完善,但是实际操作中音乐著作权收费却发展缓慢。经过13年的发展,音著协现在已拥有会员4000多人,2005年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收费约6000万元,收费的覆盖面还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而与我国授权作品数量相当的日本音著协的音乐著作权收费却高达11亿美元。此外,在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收到并分配给权利人的收入占权利人总收入的50%以上,而我国分配给权利人的费用却很少,没有能够体现市场经济下权利人对音著协的期待。

  据音著协常务副总干事的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缺乏体系性的制度设计,没有对立法、司法、行政、权利人、使用者等进行系统性考虑,《条例》的出台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最大的弊端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效率低下,甚至不如个人行使权利的效率。他举例说,音著协是非营利机构,却要缴纳5%的营业税;诉讼成本太高,以致打赢了官司却赔了钱。

  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组织协会难,会员入会难,使用者不配合,监管也难。因此,音著协目前的著作权使用收费工作主要是在发达地区和一些行业进行,不可能全面开花。

  三是音乐产业成熟度不高。目前,我国的音乐产业运作很不规范,广播权在国外占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大头,在我国却没有纳入著作权管理,音著协没有收到1分钱,虽然《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有规定。

  是信用机制缺失,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环境还有待完善,知识产权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受到保护。

  来自音著协的人士表示应该从法律到政策、从立法到实践,系统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他们认为著作权使用收费与产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文化繁荣需要原创,使用权收费能够刺激作者的创作。

  而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审慎的意见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思索。徐棣枫博士认为,收费标准一定要符合实际。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必须把握好“保护的适度性”。保护不力,则会影响社会的创新能力;保护过度,则会影响知识的传播,智力成果的共享。

更多著作权法律知识尽在法律快车著作权法频道,如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请进入法律快车咨询,我们尽力帮您解决问题!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