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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享有著作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22:02:46 人浏览

导读:

阅读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手机短信不仅成为了现代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通信手段,而且正成为一种新型、迅捷、简便的大众化传播方式。然而,目前手机短信仍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加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一直以来,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常被人们所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

阅读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手机短信不仅成为了现代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通信手段,而且正成为一种新型、迅捷、简便的大众化传播方式。然而,目前手机短信仍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加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一直以来,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常被人们所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因此,确定手机短信在何种范围内享有著作权引人关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群众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用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联络越来越多,各种娱乐信息和广告行为也随之加入短信行列。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天有超过3亿条的短信在发送。然而,一直以来,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常被人们所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现象的出现,并非著作权法未有相关规定,只是目前人们对手机短信的认识尚未成熟,创作者也未能把手机短信自觉地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去。

  因此,对手机短信有无著作权的判定、界定,应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其实质性内容的客观反应来确定。确定手机短信在何种范围内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此外,手机短信要取得著作权,必须满足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之条件,并且,其思想或感情在内容上必须进步、健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及公共道德等,方可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之一。

  手机短信引发著作权难题

  手机短信,其表现形式除文本形式之外,还有图片、语音、视频及动画信息等形式,它是现代信息化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标志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手机短信不仅已成为现代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通信手段,而且正成为一种新型、迅捷、简便的大众化传播方式。然而,由于它的突如其来,在法律方面,还未来得及为其作好“保护膜”,即手机短信目前尚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手机短信究竟是否具有著作权,其判定、界定的法律依据又如何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手机短信已不仅仅是一种通信手段;并且,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与广泛性,正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等方面的一个重要部分,形成一种新的精神作品。既然是作品,那就与著作权法脱离不了干系。然而,短信又有别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关于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未有定数。这些问题的出现,统观起来,取决于目前人们对手机短信的认识尚未成熟,创作者也未能清醒地将自己的创作完完全全地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去,导致了手机短信的著作权地位的不确定。

  目前,手机短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之一,是否具有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的资格等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和人们的认可。笔者认为,明确手机短信的著作权地位、确定何种范围内手机短信享有著作权很有必要;一旦其地位、范围得到明确,关于它的著作权问题将迎刃而解。

  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定条件

  手机短信要取得著作权,首先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财产两大方面的权利。对于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在此也仅从著作权的狭义范围来探讨。故从以上著作权的定义看,手机短信要取得著作权,必须是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对象——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看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具有法定条件的,这是因为:第一、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传达着作者的思想或感情。第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手机短信的各种表现形式惟有具备了符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之条件,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除此之外,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著作权,还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实质性内容来综合考虑。

  而由于手机短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创作作者也纷繁复杂。因此,要说明手机短信的著作权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其著作权地位,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手机短信的具体表现形式,以明确手机短信的著作权问题。

  文本短信具有作品实质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从这一对文字作品的列举式概括性规定分析可知,文字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一种附着在某种载体之上,并得以显示其文字形式存在的智力性、创造性成果。

  文本形式的手机短信以信号为传播途径,以端对端的用户手机为文字内容显现载体;虽然与传统作品的传播途径、方式和载体有别,但其实质性内容与传统作品毋庸置疑是一致的。并且,著作权法中对作品仅作内容上的要求,至于以何种形式存在与传播并非著作权法所涉及之内容,故以何种形式出现,并不影响手机文字短信著作权的存在。

  但是,并非所有的手机文字短信都具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之保护。我国1990年通过实施并于2001年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故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应具备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一般条件之外,其思想或感情所用文字表达的内容,还应做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作品的思想或感情所用文字表达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道德或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无从享有著作权。[page]

  因此,惟有符合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之要求,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内容健康向上、思想进步的手机文字短信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方才具有著作权。对于“垃圾手机文字短信”,则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名义之下,故不具有著作权。

  手机图片的“身份”确定

  确定不同图片形式的手机短信的“身份”是确定其有无著作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甚是重要。与手机图片相近似且具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有两类,一类是美术作品;另一类是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对美术作品给予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同条第10项对摄影作品所作的定义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它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目前,手机图片的生成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其一为,利用计算机直接绘画创作而成;其二为,在纸上绘画成图后,利用扫描技术和计算机对图画进行处理而生成;其三为,利用手机自身所具有的摄像头摄取景与物直接生成;其四为,在用照相机照相取得清晰之图片、图像,经扫描输入计算机或直接输入计算机,并经用计算机进行处理而生成。由此看来,经前两种方法而生成的手机图片,具有绘画表现成份,若在具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可归为美术作品之下;经后两种方法所生成之手机图片,具有摄影表现成份,在与前者相同之理由下,可划在摄影作品之名下。也即是说,就目前而言,手机图片若具有著作权,按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它将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两种作品形式存在。

  进行如此划分、判断的法律依据可从分析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定义,在结合手机图片的生成过程及表现形式上得以定论。具有绘画表现成份的手机图片不仅在绘画手段和成画过程中有别于传统的绘画作品,而且图画的载体也与传统绘画作品不同。手机图片在成画过程中都以计算机作为直接或间接的成画工具或辅助工具,传统绘画作品均以笔、颜料等直接作画而成;手机图片以手机、计算机的存储器为记载载体,可以转化为信号直接在手机用户中端对端相互发送,而传统的绘画仅以图纸为记载载体。虽然手机图片有别于传统绘画,但观其整个创作过程及结果,无不具有传统绘画的条件。这部分手机图片都是建立在绘画手段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具有平面或立方体的美感,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要求。

  具有摄影表现成分的手机图片,与摄影作品的形成都是建立在机械、化学、光学等一系列现代化科学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在摄取景物的过程中,手机图片也与摄影作品一样,需要创作者通过对光线的强弱、景与物距离的择选、构成画面景与物的取舍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和运用,从而完成创作。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作品在构图、选择或摄取所选对象上表现出作者的个性。

  不同手机图片的“身份”虽然得以确定,但有无著作权还得另当别论。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虽然包括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是并非所有绘画、摄影之作都能享受如此的待遇,手机图片也不例外。与文本形式的手机短信一样,手机图片所反应的内容也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方可具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之保护。

  手机短信的其它表现形式也如手机文字短信和手机图片一样,只要其实质性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都是具有相应著作权的。因此,判定、界定手机短信有无著作权的标准,并非看其表面,而是应将手机短信形成的整个过程和其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实质性内容统一看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明确其在著作权法中的身份,确定其著作权地位。

背景资料

  手机主要增值服务

  什么是手机增值服务?按照信息产业部的界定,除话音这项基础业务外,所有的数据业务都属于增值业务的范畴。简单地说,也就是手机的新功能。目前的手机增值服务有交易、信息、数据库和娱乐四大类,主要包括移动通信网络上的各种娱乐与通信服务,如铃声、图片、游戏、新闻和短信等。

  SMS:即短消息服务。自2000年5月17日中国移动正式开通短信服务以来,其在我国已经走过了5年多的历程。2005年的短信市场规模增长率为32%,SP市场规模55.5亿元,比2004年略有上升。

  彩铃:即个性化回铃音业务,是用户作为被叫用户时生效的业务。自2003年推出后,2004年底用户就达到了2200万。2004年11月,SK电讯建立了音乐门户网站,并推出了专项服务,使手机不仅可以从PC上下载音乐,更可以通过有线和无线互联网随时随地点播下载音乐。2005年,彩铃的SP市场规模增长率为376%,较上一年的高速增长有所回落。

  WAP:即一种无线应用协议,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协议。WAP把目前互联网上HTML语言的信息转换成用WML描述的信息,显示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手持设备的显示屏上。2005年,WAP市场的高速增长势头减缓,SP市场规模增长率下探至75%,规模达17.9亿元。  

  JAVA:即是一种编程语言,非常适合于企业网络和互联网环境,现在已成为互联网中最受欢迎、最有影响的编程语言之一。用JAVA开发的程序可以在网络上传输,并运行于任何客户机上。作为SP和移动运营商都非常看好的业务,该业务受到众多SP的青睐。尽管作为其主要业务的手机游戏目前盈利状况普遍欠佳,但空中网、美通无线、数字鱼等SP仍然大量投入,期待着未来业务的高速增长。[page]

  USSD:即为移动台和网络应用之间经过归属位置寄存器传递信息和指令的一种机制,它为移动通信用户提供基于文本的界面,用于管理用户的业务。其能让用户交互、快速、实时地获取信息,2002年底国内首个USSD项目落户浙江联通,2003年中国移动开始积极试点。随着3G上马,运营商会对网络进行扩容和升级,甚至还会在热点地区为该业务开通专用信令信道。到那个时候,此项业务就会被定位成银行、金融等在线、实时类业务的首选方式,同时针对集团客户的需求开发出一些实时监控的业务,比如针对市政工程的路灯状况监控,针对电力、水利行业的仪表数据监控等等。

  IVR:意即无线语音业务增值服务。手机用户拨打指定号码,获得所需信息或者参与互动式的服务,例如聊天室或者交友等等。2005年,IVR高速增长的势头有所回落,市场增长速度趋于理性,SP市场份额增长率为170%,整体SP市场份额达到12.7亿元。

  手机电视业务:即利用具有操作系统和视频功能的智能手机观看电视的业务。显然,由于手机用户普及率高且手机拥有携带方便等特性,手机电视业务显示出了比普通电视更广泛的影响力。2004年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除了向西门子、SONY等厂家集中采购数千部具电视功能的手机外,更开始为全球通GPRS用户提供了手机电视业务。2005年内地唯一一家拥有手机电视营运资格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一反传统,在手机上首播电视连续剧。随着3G的即将出台,手机电视业务更加水涨船高。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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