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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神奇的九寨》表演者获赔近7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0 06:18:33 人浏览

导读:

3月27日,一起涉嫌侵犯歌手容中尔甲表演者权、著作权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的侵权事实成立,判令被告方未经容中尔甲许可,不得实施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唱的歌曲和所著词曲的VCD光盘的行为。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

3月27日,一起涉嫌侵犯歌手容中尔甲表演者权、著作权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的侵权事实成立,判令被告方未经容中尔甲许可,不得实施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唱的歌曲和所著词曲的VCD光盘的行为。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合理支出的800元,被告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赔偿4000元。

  据介绍,容中尔甲不但为《神奇的九寨》、《雄鹰在飞翔》等29首歌曲的表演者,同时还是其中《九寨情缘》等4首歌曲的词作者和《阿妈的笑脸》等6首歌曲的曲作者。2004年11月19日,容中尔甲在被告中联影音公司发现有出售《容中尔甲 高原红》卡拉OK VCD光盘,该种光盘收录有《神奇的九寨》等29首歌曲,可光盘的复制、发行并未经其许可。容中尔甲随即请四川省公证处一同前往市内一中联影音店,购买该光盘一盒,并获得收银条一张,发票各一张。后经鉴定,该光盘盘芯上载明的SID码(来源识别码)属于被告佳和有限公司,其应为侵权光盘的复制单位。容中尔甲遂将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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