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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0 04:44:53 人浏览

导读:

一、出版者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对版的解释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者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图书馆出版社、报社、期刊社。二、出版社的权利1.法定权利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

  一、出版者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对版”的解释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者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图书馆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二、出版社的权利

  1.法定权利

  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此处的专有使用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其他图书、报刊不得使用;二是图书专有出版权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其他出版社出版同一图书时,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图书的版式设计。”

  2.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此权利专指“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作者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无权在同一地区(如大陆)与其他出版社就同一图书订立出版合同;

  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该图书;

  ③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三、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图书出版的期限与质量

  出版合同中必须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与期限出版图书。签订合同后,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未能按期出版图书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的重印与再版

  图书的重印是指以该图书的同种文字的原版再复制发行。

  再版是指对图书同种文字的原版做不同程序的修改后,复制发行。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图书的重印与再版,图书出版者要通知著作权人,并要支付报酬。

  在图书脱销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再版。如这一要求被拒绝,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一旦合同终止,就意味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丧失了,著作权人可以与其他的出版者就同一图书签订出版合同。

  3.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因此出版者如对作品修改、删节,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许可的方式可以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在作品编辑出版过程中进行。

  四、报社、杂志社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著作权人投稿的处理

  我国《著作权法》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作品刊登后的转载、摘编

  在一般情况下,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稿、资料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其他报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登。著作权以外的人无权发出类似的声明。如有些刊物声明“凡本刊所发表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此类声明不受法律保护。

  3.作品的修改、删节

  出版报纸、杂志比出版图书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因此,著作权法在作品修改问题上对报纸、杂志出版者的限制较图书出版者宽松一些。

  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这种修改可以不必取得作者的许可。所谓“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是指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如需对作品进行改变基本内容和精神的修改、删节,必须要取得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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