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著作权侵权 > 著作权诉讼 > 署名权纠纷相关案例

署名权纠纷相关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1 15:36:39 人浏览

导读:

博导讨要论文署名权2006年7月,由于不能证明自己是一篇论文的合作作者,西南交大教授状告自己带过的博士生和该校另3名教师的一篇论文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一审被驳回。2005年6月,西南交大知名教授王欲知将高晓蓉等4人告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诉称,被告高晓蓉是自己

博导讨要论文署名权

  2006年7月,由于不能证明自己是一篇论文的合作作者,西南交大教授状告自己带过的博士生和该校另3名教师的一篇论文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一审被驳回。

 2005年6月,西南交大知名教授王欲知将高晓蓉等4人告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诉称,被告高晓蓉是自己的博士生,而高晓蓉在就读博士期间完成的工作及论文都是在其指导下进行的。1999年,高晓蓉等携带自己的方案到郑州铁路局解决问题并成立了研制组,后来研究取得成功。之后,高晓蓉等4人据此撰写了一篇论文,并于2001年发表。原告认为,该4人窃取了自己提供的技术方案,成功地解决了郑州铁路局的难题,取得了荣誉和经济利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其在论文上的署名权,赔偿25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此案中原告并没有举出证据材料证明其口述作品的存在以及其内容,原告主张的论文中的文字及所附示意图的相关部分为被告提供了解决铁路局难题的方案,故其应是合作作者。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作者。因原告不能证明其是争诉作品的合作作者,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千手观音》署名权纠纷案

  认为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真正原创者,而春节晚会上演出的21人版《千手观音》只是改编作品,刘女士向法院起诉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及张继钢团长,要求确认自己为《千手观音》的作者,并索赔5万元。2006年4月,海淀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告刘女士起诉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及团长张继刚侵犯其舞蹈《千手观音》署名权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原告刘女士诉称,2000年6月底她应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我的梦》歌舞晚会总导演之邀,为该晚会创作一个女子集体舞,刘女士为12名聋哑姑娘创作了由“千臂观音”、“半臂观音”等具有独创性的舞蹈动作所组成的舞蹈作品,之后在国内外也进行了多次演出。2002年12月,刘女士在此基础上,又编排了18人版的《千手观音》。后来,她发现,在没有任何人事先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央视春节晚会上竟然出现了21人版的《千手观音》舞蹈演出。春节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和张团长在对《千手观音》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12人版和21人版的作者均登记为张团长。原告认为,21人版的《千手观音》是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稍加改动,而且并不具备实质性的创新,不足以构成一个新作品。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舞蹈作品《千手观音》的作者,判令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

  “华山”二字署名权之争

  备受关注的西岳华山东山门外摹刻“华山”二字的署名权纠纷案于2006年3月一审宣判,渭南市中级法院认定争议的“华山”二字属茹桂书写。法院判决,赵养科赔偿茹桂7270元,并公开致歉;同时判决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将石刻“华山”二字的署名由现在的赵养科更改为茹桂。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华山管理局从《华山导游图》上提取了“华山”二字雕刻于东山门巨石上,《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和东山门石刻上“华山”二字属原告茹桂书写。2001年,赵养科就石刻“华山”二字署名权起诉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后双方和解,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并将“赵养科题”4个字署于东山门“华山”石刻上。

  因此,渭南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赵养科没有参加“华山”书法作品的创作活动,在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将原告的作品复制于东山门石刻上时,未经作者许可,将原告茹桂的作品视为自己的作品,要求在作品上署名,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电视编剧署名引纠纷

  2006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玉明诉北京好多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公司、上海飞迈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孙玉明诉称,1997年底,其受山东省影视剧制作中心的委托,承担了聊斋故事《花妖篇》的剧本创作,完成了30集电视剧《花姑子》剧本。2004年,该电视剧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播放,但电视剧中并没有属上原告编剧的姓名。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花姑子》电视剧,被告对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2万元。

  庭审中,上海飞迈公司辩称,其电视剧使用的剧本实际创作人是其他人,不是孙玉明,因此其并没有侵犯原告署名权。好多碟公司辩称,其只是电视剧DVD的销售者,无法分辨是否包含侵权内容。上海电影公司未出庭,其书面答辩称,关于剧本著作权问题与上海飞迈公司有约定,由其负责。

  《可可西里》使用他人照片未署名

  2005年11月,影片《可可西里》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北京华谊兄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为侵权使用原告李维东的4幅照片赔偿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10元,并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李维东在参加新疆阿尔金山保护藏羚羊的反盗猎枪战中,拍摄了很有震撼力的真实场面。影片《可可西里》公映时,李维东发现在影片片名后出现的4幅定格照片正是自己的作品。此后,李维东多次与侵权方联系,主张自己的权益,没有结果。因此,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将制片方北京华谊兄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公司和影碟发行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自己作品的署名权进行补救,并索赔20万元。

  2005年11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于是在法院主持下当场签定了民事调解书,法院当庭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这场诉讼至此结案。据了解,这是我国电影故事片中使用摄影作品而产生著作权纠纷诉至法院的第一案。
摄影家状告上海摄协侵权

  因为自己拍摄的照片莫名其妙出现在上海的影展上,而且未署作者名,杭州知名摄影家桂国栋告了上海市摄影家协会。2006年1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海市摄影家协会支付给桂国栋2.5万元,同时,桂国栋撤回起诉。至此,在摄影界颇受瞩目的横店“八面山秋韵”照片著作权纠纷一案,以双方握手言和而收尾。[page]

  据介绍,2004年7月,桂国栋和摄影界的几位朋友一起去上海参观“中国·上海第七届国际摄影艺术展览”,桂国栋发现展厅展出了自己2003年秋天在东阳横店拍摄的《大地的草帽——八面山秋韵》,而且照片既没有作品名称,也没有作者署名,还被部分裁剪。于是,桂国栋前去与上海市摄影家协会理论,对方态度却有些不置可否,交涉一年仍然未果。因此,2005年8月,桂国栋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市摄影家协会未经许可展出其作品,且不署题名和作者姓名,以侵犯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为由,请求判令上海市摄协登报道歉,赔偿损失4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