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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考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9 23:33: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著作权限制指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著作权的限制会涉及到哪些方面的利益呢?下面由法律快车著作权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目标的基本制度设计著作

  核心内容:著作权限制指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著作权的限制会涉及到哪些方面的利益呢?下面由法律快车著作权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目标的基本制度设计

  著作权限制意味着著作权人的权利只延伸到作品的某些使用,并且著作权的期限是有限的,它立足于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这种限制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适当的限制既能够保障对创作、传播作品的激励,又能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法律在作品中的著作权和作品本身之间作出的区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不过是一种垄断权,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为作者带来利益,也必须考虑和保障作品使用者利益。

  在著作权限制过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就会加强,从而危及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损害作品使用者利益。反之,著作权限制过于严格,则会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其创作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文化政策目标。显然,著作权限制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限制标准和程度,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版权是作者利益与使用者(亦即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妥协。并且,这是一种暂时的利益平衡。这种体系并非以单个作者为基础。社会之所以授予作者专有权,是因为社会需要从中得到好处。正是通过例外和限制这种平衡才能得到实现”。

  著作权限制也体现了作者行使专有权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在其作品中具有垄断权的目的是为了给予作者继续创作的经济动机”;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也需要保障公众能够自由地接近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者在其创造性作品中使用的基本“建筑”材料,这也是著作权法一个传统原则。它也不会因为新技术的出现而改变。通过确立权利限制机制,立法者确保公众能够接近作品,从而促进各种创造性作品的创作。权利限制机制因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著作权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公众合法利用作品没有受到影响,而作品著作权保护也没有受到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也是目前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初看似仅仅有利于公众,实质上同样有利于作者维权”。

  (二)从“激励与接近”范式认识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

  权利限制机制也体现了一个重要的著作权政策,即激励与接近政策。著作权政策经常涉及到为了足够地激励作者的创作、但又不至于阻碍公众接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程度究竟应当是多大。可以认为,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基本限制旨在使一般的公众受益,而不仅仅是著作权作品的特定复制品所有人获益。也就是说,著作权限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比起对专有权的保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著作权法本身具有实现社会目的的功能,这在著作权限制中表现更为明显。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经解释德国《著作权法》第52 条:??在合理范围内所有权人必须容忍那些维护和促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的限制。

  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这是因为确保公众能够获得作品的前提是存在大量的为社会公众需要的作品,这就需要通过激励作者创作来实现,而在著作权法中激励作者创作的重要机制则是对作者作品予以充分保护。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因而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权利限制,著作权法确保公众接近作品的目的将无从实现。权利限制成为实现对创作者的激励与公众接近之间平衡的机制。根据这种机制可以评估著作权扩张的适当性问题:如果扩展著作权保护将会妨碍到接近作品的需要,要么延伸保护将不适当地限制创作与传播未来作品,甚至引发了不正当垄断的危险。同时,由于强保护将会提供创作著作权作品的额外刺激,根据这种范式,著作权应扩张到进一步的保护将会妨碍对接近作品的强制性需要的程度为止。

  从一般情况看,著作权保护程度越高,创作新作品的费用就越大。从激励与接近之间平衡的需要看,也是需要确定合适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和适当的著作权限制程度,以避免出现对未来作品创作的损害和不适当垄断。当作品著作权保护发展到导致不适当垄断风险时,即需要对著作权范围做进一步限制。另外,在著作权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和在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相似性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这些标准限制了作品、作品的因素或者利用作品的提取水平,以便即使事先未对早先作品进行复制,后续作品作者也可以对早先作品进行利用与完善。

  (三)著作权限制是保障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之所需

  从公共利益出发对著作权进行适当限制,这体现了著作权法通过权利限制手段均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并为有关立法所确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大多数版权立法拟订时都考虑在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与不受作者专有权限制而能自由获取这些作品的社会需要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就版权法律而言,关键是要尊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只有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时,‘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一般都附有例外和限制。”例如,保加利亚《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只要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法院即可(在著作权人禁止使用的情况下)判决许可使用任何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不仅对作者的继承人有效,对作者本人也有效。

  匈牙利《著作权法》第24 条则规定:如果作者的继承人无理禁止进一步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则在不违反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从公共利益出发判决使用该作品,但使用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具体地说,著作权限制体现出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从尊重基本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获取权来解释,这种限制通常有引用权、滑稽模仿权、漫画权、报刊摘编权、模仿权等例外; 其二是与公众利益相吻合,这种限制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作品的自由使用;其三是应对市场失败的一些例外,如私人性质的复制.当然,网络环境下,还可出现一些新的形式,如对网络契约、启封许可证、技术保护措施等的限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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