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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著作权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1:37: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对于临摹作品来说,它是否同样具有著作权呢?有没有什么其它特点呢?关于这个临摹的特点将会如何与著作权想结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由于美术作品与...

  核心内容:对于临摹作品来说,它是否同样具有著作权呢?有没有什么其它特点呢?关于这个临摹的特点将会如何与著作权想结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由于美术作品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典型的如文学作品)在创作方式、表达形式上的巨大区别,完全有必要对它进行特别的分析。举例言之,一部小说,不论其表现为以钢笔书写的手稿还是储存在硬盘上的数字化文件,甚至无论它是中文还是英文,都不足以构成实质区别,因为不同表现形式后面是同一作者相同的文字表达。又如同一演奏家同一版本的音乐录音,不论其介质是密纹唱片、LP、卡式录音带或CD,其中容纳的都是同样的音响。

  因而对小说的抄写、拷贝,对唱片的转制、翻录,都是对原作实实在在地“复制”而可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但是对美术作品而言,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恰恰就可能构成实质差异,因为美术作品相比其它著作权客体具有更多“形式主义”的特征。比如在不同的介质上,使用不同颜料和工具再现他人作品,完全可能出现迥异的效果而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这是新写实主义中经常出现的手法)。既然临摹不可能完全是原作的翻版,它在介质、材料、笔触、画肌、色彩、线条上到处都可以表现出与原作的区别,如何来区分这些程度不同的区别是怎样从量变到质变,最后达到“独创”的程度呢?个人认为合理的办法就是承认任何细微的差异,赋予它们“独创”的意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临摹行为所表现的“独创性”甚至是极高的,连一般所称的“创作”行为都无法与其相提并论。

  归根结底,只要看到临摹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类智力和精神活动,关于它能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论都可以休矣。正是因为打上了人类主观意识和行为的烙印,使得临摹区别于各种物理、化学的复制过程,而成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如几位唐代书法家对王羲之《兰亭序》的临摹,冯承素采用的双钩填摹方式,最接近原作;褚遂良和欧阳询留下的是临本,形态上与原作有一定差异。但从古至今人们提到这几件作品一向是说“冯承素摹王羲之《兰亭序》”和“褚临”、“欧临”《兰亭集序》,从来没有人抹去临摹者的名字而称“《兰亭集序》复制品1、2、3”。

  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在著作权的相关定义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前面已论及,临摹与物理性、机械化的复制方法不同。任何对艺术作品的临摹都是主观性的创造性摹仿,临摹品应视为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也应基于作品的完成自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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