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权的年限规定
导读:
随着我国的IP热潮愈演愈烈,小说改编成影视已经是很常见的事情,在影视改编中存在影视改编权,对此你了解多少呢?影视改编权的年限规定是怎样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区别有哪些?影视改编权的界限在哪?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1、改编权不是描述一种行为,而是设定了一种权利。所有的着作权类型都是从行为上对作品的利用方式进行界定。改编,是复制+创作,或者说创作型复制,必然复制了原作品,又在原作品上进行再创作,这就叫"改编".
2、所谓复制,就是再现作品+产生复制件(有体物)。复制不限于原样照搬,立法者很明确地在复印、翻拍后面加了"等"字,说明复制并不仅仅是原样照搬。司法实践中,复制包括字面侵权和非字面侵权两种情况,判断是否侵权,都是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
如果电影的拍摄方已经购买版权,可否将原作品进行大幅度的修改的问题,吴旭华对《法人》记者说:"如果通过购买取得了原作品的改编权,则在转让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原作品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必须保障署名权;原因是署名权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且永久得到保护。"
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必要对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性、通盘的规划和考虑,但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出版者出版改编作品前要取得原著作者和改编作者的双重许可;二是在许可合同中对改编作品的使用方式要清晰约定,做到版权链条清晰。三是各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避免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影视改编权的年限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影视改编权有了基本认识,大家也要切记,影视改编也不是随意的,必须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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