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著作权知识 > 著作权法第五条是怎样

著作权法第五条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9 08:01:30 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法第五条总为著作权法中的总则内容,其规定对于著作权法具体适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了著作权法的不适用范围。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第五条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著作权法第五条总为著作权法中的总则内容,其规定对于著作权法具体适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了著作权法的不适用范围。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第五条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著作权法第五条是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法第五条的释义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除了本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还有两种情况:其一,有些对象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条件,但是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宜于加以著作权保护。这种对象有两类,即: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译本都是作品,但是这些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意志的体现,这些表现形式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相关社会成员的公有的信息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它们的传播和被人们利用,故不享有著作权。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之价值在于其是一种崭新的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因而要求广泛而迅速地传播,不应控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其二,还有些对象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形式特征但不具备作品的实质条件,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保护,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第五条是怎样的全部内容。著作权法对于我国的著作权的保护从法律层面落实了,更有利于我国的著作权的保护和发展。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