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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10 08:14:1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影视作品蕴含者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电影人特别是影视明星越来越重视对影视作品的保护。整个影视作品从拍摄到公映需要涉及投资方、制片人、导演、演员等多个就角色。那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包括:

  1、影视作品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完成后,可以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

  但是,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不属于发表。影视作品经拍摄、剪辑、洗印完成并制成拷贝之后,如未经发行亦未经公开上映,则该电影作品被视为尚未公开发表。电影作品虽未发行,却已公开上映,如电视台以自制的连续剧节目播放于众,但是没有发行节目带,这种情况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

  2、影视作品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如在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够,没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须于宣传广告(海报、电视广告或电影院播映预告片)中标示其为创作人。

  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

  3、影视作品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改动、修饰、润色和增删等以提高、完善原作品的作法。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须承担责任。修改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品体现了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就必然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了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声望造成影响。因此,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变化了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

  由于影视作品并无出版有关规定的适用,因此亦无上列修改权之适用。不过,值电影重新拷贝或重新上映时,由原导演进行剪辑等修订工作,亦属常例。因此,无论就法律解释而言,还是就立法而论,均应肯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4、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即使得到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应当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该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就影视作品而言,创作人维持作品完整指的是何时的作品,是否包括作品完成前的状态。由于电影内容通常是由导演作最后决定,经常会发生在剪辑时将已经拍摄好的镜头予以删除的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讲,只有在电影制作完成后,才有保护作品完整可言。由此推论,在电影完成之前,如果演员因片名不雅或内容与剧本不符而拒拍者,应属合同争议之问题,而不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主张权利。

  三、影视作品侵权的赔偿

  在我国,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 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李焕之诉娃哈哈集团的判例就是依据侵权人使用乐曲所获利润予以确定的。将侵权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属于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3、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的法律解答。综上所述,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二、如果是委托的影视作品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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