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转付使用费
导读: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被国家大力保护的,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转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
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转付使用费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收取一笔管理费作为日常的维护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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