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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5-05 07:42:19 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是如果不对著作权加以限制可能导致公众难以接近作品、权力容易滥用等不良影响。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一、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

  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是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著作权属于一种财产权,能为其带来利益;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著作权相当于一种垄断权,限制了他人对作品的使用。

  若不对著作权进行限制,那么作者对于作品的专有权就会加强,从而危及公众对于作品的正常接近,相应的就会损害作品使用者的利益。

  所以,为了保护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以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就需要对著作权给予一定的限制。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几年

  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三、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著作权保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情况。

  3.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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