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地图侵权如何界定
导读:
电子地图有知识产权吗?电子地图侵权如何界定?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上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基本内容包括路网、背景、注记、索引等信息,应能支持导航系统实现地图显示与定位、目的地检索、路径规划、引导与提示,是与导航应用系统配套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但并不等于相关的导航系统。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秉承“全部实地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的理念,历经4年半时间的艰苦努力,技术人员走遍大江南北,跑遍全国每一个县市,就连西藏的墨脱县,也留下他们的足迹。于2006年完成了我国第一张连片式覆盖全中国的导航电子地图“道道通”,大大缩短了我国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成为我国导航电子地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此间专家认为,全国第一例电子地图侵权案的判决,对我国导航电子地图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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