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
导读:
新出图[2000] 1699号 新闻出版署 2000年12月1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期刊,国务院和新闻出版署早有明确规定。但是,近一个时期,收费约稿编辑所谓“企事业名录”、“人名大典”以及期刊增刊等骗取钱财的社会丑恶现象又有所泛滥,主要表现为:少数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编辑图书、期刊;一些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信息中心、文化公司等,利用行政命令手段高额收费编辑图书、期刊;一些不法之徒骗取或冒用权威部门或专家名义,组“某书”、“某大典”编辑部或编委会,四处投寄征稿单,骗取钱财。上述情况尽管性质、手法不同,目的都是借编辑图书、期刊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敛取钱财。其做法不仅使一些内容平庸、质量低劣的图书、期刊得以出版,浪费了出版资源,扰乱了正常出版秩序,损害了出版界形象,同时也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损害了作者和读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坚决遏制这种歪风,就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期刊活动重申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不得要求供稿单位或作者个人包销图书,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不得收取“认刊费”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自费出版项目必须严格按自费出版的规定办理。
二、严禁出版单位以卖书号、刊号或其他方式,为从事收费约稿编辑图书、期刊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三、以单位名称、个人简历、人物事迹及通讯方式等为内容的“名录”类图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前必须按规定履行选题备案手续,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出版单位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自费出版的管理。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责任,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版工作的管理,坚决禁止下属出版单位从事收费约稿编辑图书、期刊等违规活动。
五、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依法管理,对收费约稿编印书刊等非法出版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取缔。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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