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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婚纱照”是时事新闻照片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0 06:08:26 人浏览

导读:

范冰冰婚纱照是时事新闻照片吗?作者:魏小毛今年以来,著名影星范冰冰婚纱照著作权案一直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该婚纱照的著作权人在北京、上海、重庆、湖北等地开展了一系列维权行动。但是,与此前其他地方维权结果不同的是,日前,该婚纱照的著作权人在武汉的行动

范冰冰“婚纱照”是时事新闻照片吗?

作者:魏小毛

今年以来,著名影星范冰冰“婚纱照”著作权案一直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该“婚纱照”的著作权人在北京、上海、重庆、湖北等地开展了一系列维权行动。但是,与此前其他地方维权结果不同的是,日前,该“婚纱照”的著作权人在武汉的行动遭遇了“挫折”。

12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范冰冰“婚纱照”著作权案,法院一审裁判: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享有范冰冰“婚纱照”的著作权,但被告将其他媒体刊登的范冰冰“婚纱照”及相关新闻报道文章,一并刊登于自己的网站上,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作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范冰冰“婚纱照”广为流传

范冰冰是时下当红女明星,有关她的新闻一直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至今尚未完婚的范冰冰突现“婚纱照”,更是成为媒体大肆宣扬的噱头。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弓禾公司于2009年9月邀请影视明星范冰冰及台湾艺人黄少祺,并以二人为对象,拍摄了《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拍摄者为原告弓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小毅。2010年1月26日,弓禾公司将上述摄影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上海市版权局经核查,向原告弓禾公司核发了作登字09-2010-G-004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为摄影作品,作者为季小毅,著作权人为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此后,国内多家网站对范冰冰“婚纱照”一事进行了文字并配图的报道和转载,报道声称:“在这组婚纱大片中,范冰冰和她在《金大班》里的搭档、台湾艺人黄少祺一同出镜,演绎了‘新娘新郎’的甜蜜感觉。”“范冰冰最新纯美婚纱写真,演绎爱情正果姻缘甜蜜。这次范冰冰是牵手其电视剧《金大班》的男演员台湾艺人黄少祺,两人共同演绎精致婚纱,戏里演兄妹,戏外成夫妻!”……

“灵域视觉网”是武汉市武昌区灵域视觉摄影工作室业主何作欢经营的一家网站,该网站从“幸福婚嫁网”上转载了标题为“范冰冰黄少祺最新婚纱写真唯美动人”的文章及范冰冰、黄少祺5幅婚纱照。

“首映视觉网”系武汉市洪山区首映视觉摄影店业主沈姝丽经营的一家网站,该网站从“新浪(大连)网”上转载了“范冰冰代言婚纱照 正式登陆大连”文章及范冰冰、黄少祺6幅婚纱照,除标题改为“范冰冰代言婚纱照”外,其他完全相同。

是否侵权成焦点

针对网络上竞相出现的各种报道及“婚纱照”,弓禾公司随即在全国开展了系列维权行动。在上海、北京、重庆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其诉讼请求大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0年4月29日,弓禾公司对“灵域视觉网”、“首映视觉网”转载的范冰冰“婚纱照”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于同年7月同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移除涉案摄影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page]

原告弓禾公司诉称,其斥巨资制作了《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该作品展现了我国大陆知名艺人范冰冰与台湾知名艺人黄少祺的婚纱照及其艺术照风采,在摄影行业及其影楼行业颇有名气。弓禾公司是范冰冰与黄少祺相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何作欢经营的“灵域视觉摄影工作室”、被告沈姝丽经营的“首映视觉摄影店”均未经原告许可,分别在其主办和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传播该摄影作品,并通过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加插商业广告盈利,使弓禾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请求法院分别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3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何作欢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在其网站上转载了在网上广为传播的时事性新闻,并未对该新闻作品进行修改,且标明了出处,该转载行为不含任何商业目的,不具有营利性,文章的点击率也只有62次,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被告沈姝丽也辩称,其只是转载了一则有关范冰冰、黄少祺婚纱摄影的时事新闻,并注明该新闻来源于新浪网,为了说明范冰冰婚纱照的卓越风姿,被告在该则新闻中引用几张照片在所难免;被告引用该照片的行为没有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且也没有因这则新闻获益,更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法院:时事新闻转载属合法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品《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是原告弓禾公司以范冰冰、黄少祺为对象拍摄的一系列婚纱照。从形成方式上看,该组照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摄影作品。根据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原告弓禾公司是摄影作品《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著作权人,作者季小毅。

法院认为,“幸福婚嫁网”刊登的“范冰冰黄少祺最新婚纱写真唯美动人”一文、“新浪(大连)网”刊登的“范冰冰代言婚纱照 正式登陆大连”一文,从该文表述内容看,这两篇文章是对范冰冰和黄少祺拍摄婚纱照事实进行报道,故该文为新闻事实报道。该文所附的婚纱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作者为了报道范冰冰、黄少祺代言婚纱照这一新闻事实时,采用附加婚纱照片的方式加以说明、评价,并将婚纱照片作为评论的依据,该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部分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范冰冰黄少祺最新婚纱写真唯美动人”这一新闻。该文表达的重点不是展示上述婚纱礼服的照片,而是对范冰冰和黄少祺拍摄婚纱艺术照这一事实的介绍、报道。且附加的照片数量与原告弓禾公司拍摄的全部婚纱礼服照片相比,只占一小部分,并未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

法院认为,被控“灵域视觉网”、“首映视觉网”刊登的文章及照片均分别来源于“幸福婚嫁网”、“新浪(大连)网”,属新闻转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作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因此,“灵域视觉网”、“首映视觉网”转载文章及所附照片具有合法性,原告弓禾公司指控被告转载行为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网站转载需区分情况认定

由于范冰冰“婚纱照”著作权案涉及面较广,法院的判决立即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志扬表示不能接受,鲁志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时事新闻一般是指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内容,娱乐新闻一般不能界定为时事新闻;本案被告虽然只使用了几幅照片,使用量不多,但不能因为使用量少就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法院在判决中使用的比照方法不对。[page]

针对这一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兵教授。王兵认为,新闻媒体的正常新闻报道,引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少量照片,一般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影楼、摄影工作室等及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认定为侵权或者合理使用。

“由于影楼或摄影工作室等不是媒体,如果是影楼或摄影工作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并进行宣传,以招揽顾客、吸引顾客注意,其目的具有商业性质,一般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王兵认为,如果影楼或摄影工作室经营的网站,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为网站本身属于网络媒体的一种,它的性质需要根据其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来进行认定。如果该网站有转载新闻报道的功能和服务,则转载各种新闻报道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该网站单纯地为其影楼或摄影工作室的业务服务,则具有商业目的,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则可能构成侵权。

记者登陆网址为http://www.v27.cn/的“灵域视觉网”,发现该网站上设置的栏目包括新闻、知识库、观点、最新作品等;记者登陆网址为http://www.51sysj.com的“首映视觉网”,发现该网站上的内容包括婚纱摄影、艺术写真、服务报价、婚庆案例、论坛等。

目前由于该案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双方至今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因此该案的最终结果仍然值得期待。但是该案判决所引发的法律上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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