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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发布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5 13:36:17 人浏览

导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发布制度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05-30生效日期:2008-05-30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陕高法[2006]1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指导作用,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统一,依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发布制度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陕高法[2006]1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指导作用,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统一,依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参阅案例是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案例,对全省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第三条 省法院实行参阅案例每季度定期发布制度。
  二、案例报送
  第四条 省法院各业务庭、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通讯编辑负责案例报送工作。
  第五条 报送的案例应是当年或上一年全省各级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六条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通讯编辑认为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向省法院报送。
  第七条 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的,可责成有关业务庭向研究室报送。
  第八条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发现有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的,可责成有关业务庭向研究室报送。
  第九条 案例的体例由标题、要点提示、案情、审判、评析、案例编写人、案例评析人七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标题”应体现为当事人名称、主要案由;
  (二)“要点提示”为根据案例的法律争议焦点或案例体现的法律问题归纳出的裁判规则,既可以是实体法规则也可以是程序法规则。裁判规则难以归纳的,可以采用问题提示的形式;
  (三)“案情”为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
  (四)“审判”包括案件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以及裁判理由,概括情况注意准确、全面、层次清晰、不重复;
  (五)“评析”的主要内容是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具体内容包括: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证据规则的运用、法律适用、责任的分担或量刑的确定进行评析。评析中不应当出现案情部分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
  (六)“案例编写人”为案例编写的作者;
  (七)“案例评析人”为案例评析撰写的作者。
  上述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电子版采用word文档格式,一般由案例通讯编辑负责填写和收集,所在部门或法院审核盖章。
  第十条 报送案例,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参阅案例报送及评审表》;
  (二)所经审级的所有裁判文书;
  (三)案情报告或者其他必要材料。
  (二)、(三)两项各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报送案例的裁判文书应当格式规范、结构严谨、说理论证充分、引用法条完整准确、裁判主文明确清晰。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每季度报送案例不少于1篇,中级法院不少于3篇,省法院各业务庭报送案例每季度不少于2篇,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以前。
  三、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法院设立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负责参阅案例的初审工作。
  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研究室和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成员包括研究室、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省法院研究室为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制定参阅案例评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受报送和推荐、组织评审、通报评审情况、发布参阅案例以及总结评审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为参阅案例的确认机构,负责对初评委员会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参阅案例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和本制度的规定确认参阅案例。
  第十七条 经初评,参阅案例的体例不符合要求的,由初评委员会通知通讯编辑修改,通讯编辑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完成修改并报送,由初评委员会统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四、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应将案例的报送和推荐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经确认和通报为参阅案例的,评优评先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参阅案例的,省法院通过《参阅案例》和《陕西法院网》发布。并由省法院《三秦审判》择优选登,同时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案例指导》等刊物推荐。
  第二十条 参阅案例经《参阅案例》发布后,省法院初评委员会应向入选案例的撰写者支付稿酬。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案例通讯编辑队伍建设。参阅案例初评委员会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功底的省法院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从事参阅案例兼职编辑工作,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应分别确定一名审判业务水平高文字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省法院《参阅案例》的通讯编辑,具体负责组织、收集、编写和报送本庭、本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例。通讯编辑应在本院建立通讯员网络,及时掌握参阅案例的审判动态,检查督促参阅案例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法院每年对参阅案例的报送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案例的作者进行奖励和表彰,并定期对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报送及录用情况进行通报,以推动参阅案例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为参阅案例评审工作的开展设立专项经费并提供相关保障条件。院、庭领导应当定期研究、指导参阅案例评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参阅案例工作专题研究。
  五、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一、编写体例与格式(略)
附:二、编写注意事项
  标题的编写。标题应体现当事人名称、主要法律问题或主要案由。要尽可能地在标题中点明主要法律问题。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可以“等”表示省略。例如,×××、×××诉×××等制作并展览以及在网页上使用雕塑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案。
  要点提示的编写。要点提示在于展现本案重要的裁判规则,以及该案存在的问题或者在案件判决中或案例中未加分析的重要问题。裁判规则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依据发展出来的规则,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在编写、归纳裁判规则时,应当注意与案例中的法律争议焦点或案例体现的法律问题相对应,而且确保其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一个案例中可以归纳出一项裁判规则,也可以归纳出多项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既可以是实体法规则,也可以是程序法规则。对裁判规则持不同意见的,要点提示也可以以问题的形式出现。
  案情的编写。案情包括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内容。案情的写作应当全面反映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并突出争议焦点,一般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的顺序编写,同时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的原貌。
  审判的编写。审判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于本院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包括二审或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结果及理由。该部分内容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的原貌,切忌将本应属于该部分的裁判理由(即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作为评析部分单列。该部分一般直接使用裁判文书的相关部分内容即可,但注意尽量不要重复,如对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若与一审相同且在案情部分已有叙述,可以“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来表示。该部分要写明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既包括实体法条文,也包括程序法条文。
  评析的编写。评析部分主要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以加深对案例的理解。具体内容包括: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责任或量刑的确定,以及程序上的评析;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意见和解决办法;对法律、司法解释内容的必要介绍。评析意见因案而异,突出重点,具体分析,不要面面俱到。评析中不应当出现在案情部分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有的案例,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没有必要再进行评析的,也可以不写评析。
  评析应与要点提示、案件争点内容相呼应。编写人应当从案例的重要性、指导性、准确性、权威性角度对该案例在确立裁判规则、应用法律方法、发展裁判理论等方面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审判部分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编写人应当紧扣相应的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该案如何从一般性的法律条文中揭示出具体裁判规则的法律推理和解释过程。评析部分所列小标题不应当简单重复法律条文的内容,而应体现案例所确立的特有规则。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论点,或者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且在本案中没有新发展的裁判规则,不作评析。评析应当力求通俗易懂,避免过于学术化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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