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与失效
导读:
核心内容:著作权的时效与及时效维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在关于网络上的著作权维护问题上,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著作权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失去效力。这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为什么网络著作权会失效呢? 这需要论及著作权的时间性特点。著作权的时间性,指著作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作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对知识产权设定时间限制是立法着眼于平衡知识产品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选择。“时间性”还有另一方面的含义,就是人们一般讲起的“法定时间性”,即指其价值的有效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20 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条说明著作权人身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没有失效的时候。其第21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 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 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此条对公民、法人的作品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里所讲的过期不受保护的权利并不是全部的著作权,仅指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第10 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性权利。公民、法人创作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依然要受到此条法律的限制。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迅捷性和公开性,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说网络作品不会出现不发表的情况。
易言之,网络作品在其发表之日起计算其保护期,如果其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的失效。在网络著作权失效的情况下,公众使用该网络作品就不会再受到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也就不会再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出现。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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