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网络著作权 >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13:03:05 人浏览

导读:

4.26举行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了《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更加重视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先后做出一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那么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性质分析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不能随意侵犯。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使用者,一类是网络服务商。其网络使用者的数量庞大,这类主体通过读取信息,下载资料,设立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论坛等方式,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如果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要认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必须是未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则构成侵权。

  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施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控制、监督、增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如果拒不移除,采取放任或支持的态度,在主观上则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page]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方式和种类

  1、方式。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要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网站页面可以确定的侵权人有:网站所有者、ICP证所有者、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所有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有者。通过查询可以获悉侵权网站的域名持有者、IP地址所有者、网站服务器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等,可谓主体甚多。如今主要是直接提供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侵权作品的侵权人。这里所指直接提供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侵权作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作品所在位置排除电子布告板、论坛、聊天室等公共平台;

  (2)侵权作品存在于侵权网站服务器中。

  2、种类。

  (1)以抄袭复制为侵权行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2)侵犯网页著作权。

  (3)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责任编辑:小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