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著作权 > 音像著作权 > 音乐著作权 > 点歌机复制歌曲涉侵权?

点歌机复制歌曲涉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9 16:17:20 人浏览

导读:

昨日,广东首例因点歌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审。原告为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被告为金海印电器广
昨日,广东首例因点歌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审。

  原告为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被告为金海印电器广场、家之美电器商行及广州市粮食进出口报关接送公司。原告称,今年5月27日和6月4日,原告在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金海印电器广场的商铺购得被告销售的“K歌之王”点歌机,点歌机中包含《两只蝴蝶》等作品,该点歌机既无生产厂址、生产日期、联系电话,又无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原告据此认为点歌机中的MV作品《两只蝴蝶》等5首歌曲是被告复制的,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道歉。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当地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每首MV作品经济损失1万元,连带诉讼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共1.6万元,5首共计8万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诉的是复制权和发行权,这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所以原告要求的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且原告在案件中并无 1万元的损失,原告告错对象,应该告厂家,被告不承担诉讼等费用。

  由于案件还涉及其余4部MV作品《你是我的玫瑰花》、《杯水情歌》、《家在东北》、《飞吧,美丽的蝴蝶》的连带诉讼,且双方分歧较大,本案一审尚未作出判决。

  随着互联网使用的逐渐普及和录音录像制作技术的不断进步,涉及知识产权的著作权、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并有上升趋势。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博士后牛静告诉记者,“电子产品侵权案件在当前比较多发,是否合理使用和是否明知该侵权行为存在而放任其发生是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记者董柳、通讯员越法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