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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3 19:46:41 人浏览

导读: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9-30生效日期:2003-09-30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发布文号:国权办[2003]34号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权办[2003]34号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国家版权局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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