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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争成为焦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01:19:26 人浏览

导读:

酱烧茄子我很喜欢吃,甜甜的口感香香的外皮,下次去还是要点超级喜欢吃他家的盐焗手撕鸡,鸡丝很嫩而且非常入味又不是太咸!其他菜就没什么特别印象了一段段蛮吸引人的美食评论文字,引发了互联网行业一桩引人瞩目的诉讼,IT界称之为生活搜索第一案:一方是我国最大

  “酱烧茄子我很喜欢吃,甜甜的口感香香的外皮,下次去还是要点……”

  “超级喜欢吃他家的盐焗手撕鸡,鸡丝很嫩而且非常入味又不是太咸!其他菜就没什么特别印象了……”

  一段段蛮吸引人的美食评论文字,引发了互联网行业一桩引人瞩目的诉讼,

  IT界称之为“生活搜索第一案”:一方是我国最大的生活服务点评网站,另一方则是最大的生活搜索引擎。2009年9月下旬,两家网站终于等来了二审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出人意料的是,一切并未就此结束:由于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结果是“冰火两重天”截然不同,9月27日,双方接连通过发布声明的方式继续进行拉锯战,白热化的态势使得IT界也掀起了一场大讨论。

  著作权之争成为焦点

  我国垂直搜索引擎与内容提供网站的这首次交锋,源于2007年底。当时大众点评网(以下简称“点评网”)发现爱帮网未经允许,在网站上发布来源于点评网的132家餐厅、内容共计370万字的点评内容,但在每段文字下注明来源于点评网。在爱帮网拒绝删除相关信息后,2008年4月,点评网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爱帮网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同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爱帮网侵犯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判令爱帮网停止使用源于点评网中的内容,同时赔偿点评网经济损失3万元。爱帮网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底,北京市一中院作出最终裁定:撤销此前的一审判决,驳回大众点评网对爱帮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网友上传的点评文字,网站到底享不享有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而这正是近日来引得业界争论不休的原因。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工作是通过收集、选择和编排将网友点评内容汇集整理成一个整体信息,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的特点,因此享有著作权。“互联网公司不能以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名义,随意将来源网站享有权利的内容大量复制使用,使之成为自身网站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对来源网站构成明显不利影响。”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大众点评网对于网友点评文字只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不具独创性,因此点评文字整体上不构成汇编作品,原审法院认定上出现了错误;简单的用户点评文字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即使是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本案现有证据亦仅能证明其著作权归网友和点评网共同享有,因此点评网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大众点评网“喊冤”

  “但点评网上并非是简单的点评文字!”10月13日,点评网董事、资深副总裁龙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喊起了冤。他介绍,点评网并非如二审法院所说“简单地按时间排列”网友点评文字,而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庞杂的点评文字进行整理、审核、删减,剔除虚假或涉嫌炒作的评论,低于50字和带重复文字的评论也不能上传,使其整体上就像一个博客页面一样,所以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龙伟表示,在重新整理案件资料后,点评网将提起申诉或另案诉讼,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而爱帮网代理律师华建明则对记者表示,类似“奶油味的菠萝包很好吃”、“饭点时人那叫一个多啊”的用餐感受,即使点评网对其进行编辑整理,也只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可供表达的方式非常有限,“如果对这一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相关的事实或观点被少数先发表点评的用户垄断,而其他用户将丧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显然是违背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立法精神。”

  “什么叫‘独创性’?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能明确定义‘独创性’,现在通行的观点,是‘独立完成且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独创性。而正是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带来了认定时的宽松尺度,这正是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的根本原因。”10月14日,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向记者如此解释。

  垂直搜索应有雷池

  那么,垂直搜索引擎是否就可以不受法律限制、任意抓取内容提供商的东西?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数家内容提供网站都表示出担忧:垂直搜索引擎抓取第三方网站内容这一现象,在我国互联网中较为普遍,二审判决结果是否在客观上会助长搜索引擎抓取其他网站内容的风气?

  “不同的判例存在很大的差别,不能就此案简单地对行业如何发展作出判断,目前还无法估计该案对行业的影响。”胡钢解释,实际上二审判决书也提到,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即垂直搜索网站对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使用,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如果垂直搜索网站使用了点评类网站中较大比例的信息,且上述使用使得网络用户无须到达被链接的点评类网站即可获得基本内容,则此种使用具有构成市场替代作用的可能性。”

  事实上,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裁决者都试图描绘出搜索引擎与内容提供网站之间的合理界限,从而促进产业链的共融发展。然而,这个界限应该划在哪里?

  “必须要有一个‘度’的问题,其次就是自愿原则!”龙伟认为,按照他的看法,垂直搜索引擎抓取第三方网站的信息,最多不能超过该网站信息量的5%;而且搜索引擎应该向被抓取网站公开身份标识,让网站在辨明身份后,本着自愿原则将信息提供给搜索引擎。龙伟说:“目前已进入生活搜索领域的Google,就是在我们授权下合理使用餐饮内容的。”

  胡钢认为,在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推出相应司法解释,给“独创性”相应的名词解释,以维护法律的刚性。当然,还需注意保持必要的司法上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时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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