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祥”告景林祥侵权 原告起诉商标侵权
导读: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原告是享誉中外的“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被告则是刚成立的民营小厂“景林祥麻花公司”,包装盒上“创始人及亲传弟子”的文字惹出风波,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等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百年老号”的历史争论也待考证。
桂发祥:
绝不允许“拿来主义”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原告诉称,因被告产品包装印有“正宗天津麻花”“津门一绝”“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原告以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并销毁上述包装盒,拆除销售店铺门楣及两侧悬挂的带有“范老桂发祥艺业”的门牌招牌,并赔偿经济损失31.9万元,支付维权费4万余元和其他诉讼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原告称,其在多类商标领域注册“十八街”“桂发祥”商标,在境外多个国家注册域外商标,形成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2009年底,发现被告产品在市场大量销售,包装盒擅自使用原告驰名商标,利用根本不符合史实的所谓原告创始人及拜师等情节进行虚假宣传,引人误解。原告允许其他麻花品牌正常竞争,但决不允许“拿来主义”“傍名牌”“搭便车”。
景志刚:
25年前订“师徒合同”
正式徒弟只有一人
62岁的景志刚找到本报表示,他是“景林祥”总经理的父亲,退休前是河西工商分局的副局长。
景志刚说:“1968年,我20岁刚参加工作,到桂发祥店里向范桂林拜师学艺,1984年9月订立‘师徒合同’,约定范桂林愿再次系统总结一生积累全部技艺经验并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景志刚,并委托景志刚接代传后保持什锦馅麻花风味特点,尤其注明范桂林一生中正式收徒弟只有景志刚一人。”
“1986年我调入工商部门,2008年底退休。父子俩决定‘创业带动就业’,2009年初开了家小麻花厂,租了700平方米平房,招了20多名员工,儿子当总经理,我负责监督麻花全程制作。”
百年老号源头
争论由此展开
据“桂发祥饮食集团”网站简介,100多年前,天津卫海河西侧小白楼南端有条名为十八街的巷子里,有家麻花铺字号唤作“桂发祥”,主人刘老八创造了什锦夹馅大麻花,从此著称于市,成为“三绝”之首。
据“十八街麻花”外包装简介,在上世纪初叶,天津东楼一带,刘老八开了家麻花铺,后名声日大,因地处东楼十八街,故称“十八街麻花”。
对此,景志刚拿出《河西区志》和《天津大辞典》等,大致叙述“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贵林与其兄范贵材随母乞讨来津,先后在李富贵麻花铺和刘老八麻花铺学徒,两铺均倒闭,范家兄弟到东楼开店,后又各立门户,分别是“贵发祥”和“贵发成”,1956年公私合营并成一店,1958年改“贵”为“桂”字等。
景志刚说:“师父这么多年不可能没教过别人。但产品包装上的字体样式没有单纯或突出使用对方注册组合商标,是客观叙述事实而正当使用,不是‘山寨’或冒牌货。”记者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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