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版权保护:国子监和牌记
导读:
内蒙古晨报 盗版在中国早已有之,而毕升发明的活字印刷术使得书籍在民间的私自翻印变得更加便捷起来。当然,中国人既有发明活字印刷的才智,亦有通过活字印刷来实现盗版规模量产的能力。
不像今天我们有许多书籍替代品可以阅读和学习,古时的知识来源主要还是以四书五经为代表的儒学经典。然而,因为交通的不便与信息的不对称,当时很多偏远地方也难得买到一些主流书籍,于是一些地方商贩便开始了作坊式的翻版偷印。
当由主要书商刻印的活字印刷书籍还是种高昂的文化消费品时,地方作坊似乎更懂得节约成本,正如今天一样,盗版的图书往往比原板刻印的更便宜。
一时间规模化的盗版运动便开始了,所以早在宋朝对私自“翻板”实行禁令就已成官府的常事。宋人罗壁在《识壁》一书中就提到:宋兴,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
通过国子监来对书籍的刻印进行约束除了有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外,还担心民间私印书籍使内容遗损而造成的文化损失。
近代著名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所著关于古代雕版书籍知识的《书林清话》中就有提到:绍圣三年开雕《千金翼方》、《金匮要略方》、《王氏脉经》、《补注本草》、《图经本草》等五件医书,末附国子监牒文云:“国子监准监关准尚书礼部符,准绍圣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敕。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礼部状,据国子监状,据翰林医学本监三学看治任仲言状。伏睹本监先准,朝旨,开雕小字《圣惠方》等共五部出卖,并每节镇各十部,余州各五部,本处出卖……”
这种声明古人称之曰“牌记”。元代陈在刻《古今韵会举要》一书的牌记中就指出,“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
由此我们猜想,文言文中那么多的通假字,估计大多是因为民间盗版商贩因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而造成了翻印错误。当然那时的书商和现在的商人一样,在对待版权利益上一点也不含糊,很多书商开始尝试通过政府力量的介入来保全自己的商业利益,如在有一百三十卷的《东都事略》目录后便有声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
明代陈氏刻的《皇明文集》有六字声明:敢有翻刻,必究。陈氏的牌记可能是最简单的一种,这无异于当今的“,翻印必究”。当然,这种声明和我们今天的盗版现象如出一辙,声明自是声明了,可看的人大多也就一眼瞥过之后,便开始四处打听售卖盗版的地方了。再加上古时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地方官吏对书籍版权的认识也各有差异,即使朝廷再重视刻板印刷书籍的版权问题,地方官员也难保坚决持行上头下放的命令。如果某某被告偷印者家底良好或者在吃官司时拿出足够的银子,那问题也就一了百了作罢。我们很自然可以想象古代官府在处理盗版问题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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