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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知作品被增章节再版 告出版公司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6 17:07:19 人浏览

导读:

尹芳林是《古国的故事》一书的作者,作品出版几年后,她却在市面发现另一本署名为她的图书,新书擅自添加了一篇文章,其他与原作相差不大。再版出版社是否构成对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一审、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作者不知作品被增加章节再出版2004
尹芳林是《古国的故事》一书的作者,作品出版几年后,她却在市面发现另一本署名为她的图书,新书擅自添加了一篇文章,其他与原作相差不大。再版出版社是否构成对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一审、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作者不知作品被增加章节再出版

2004年11月,尹芳林受人文故事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文故事编委会”)委托,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古国的故事》。年7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为尹芳林编著的作品《古国的故事》。2009年6月,尹芳林发现,网络和全国各大书店都在销售她创作完成的作品,但书名被改成《消失的古国》。据了解,《消失的古国》一书是华文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发行的,与《古国的故事》相比,书中擅自添加了“吴哥”一篇。尹芳林认为,华文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修改作品,违背她的创作本意,侵犯了她的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相应报酬权等著作权。为维护其著作权益,尹芳林将华文出版社告上宣武法院,请求判令华文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2.8万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律师差旅费等5540.6元。

对于尹芳林的起诉,华文出版社辩称,2009年1月,人文故事编委会将稿件增加吴哥一篇后交给华文出版,华文出版社并没有对此书进行任何的修改和编辑。根据委托创作协议的约定,尹芳林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古国的故事》一书已经为尹芳林署名,合法有效,虽然书中添加了“吴哥”一篇,但并未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所以不存在侵权。

宣武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30日,尹芳林作为乙方与甲方人文故事编委会签订协议,协议中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如下约定,“甲方享有本约作品文字稿出版权和代理权(包括中外文、电子版权以及改编权),乙方享有本约作品署名权。本约作品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因不可逆原因未能出版,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当于稿酬30%的费用(含预付费)作为补偿,甲方仍享有本协议著作稿的版权和代理出版权。如两年内经甲方审查通过后的本约作品仍未出版,乙方可以收回版权”。年7月,尹芳林如约获得了人文故事编委会支付的稿酬6000元。2009年5月,华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为尹芳林编著的作品《消失的古国》,该书版权页注明字数为165千字,共出版3000册。

经比对,《古国的故事》目录“埃及”一章中的小标题“辉煌时代的拉美西斯二世”在《消失的古国》一书中更改为“辉煌时代的拉美西斯大帝”;《消失的古国》“楼兰”一章中添加了“趣看汉字历史”一页,页码为第106页;《消失的古国》中添加了“吴哥”一章,页码范围从107-138页。

出版社是否侵犯作者修改权

宣武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首先是尹芳林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结合双方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综合分析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作品的创作方式来看,尹芳林创作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委托方,即人文故事编委会所有,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转让,应当由作者,即尹芳林享有。尹芳林已经按协议约定获得了稿酬,因此尹芳林要求华文出版社支付相应报酬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尹芳林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将华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消失的古国》一书与尹芳林创作的作品《古国的故事》进行比对,其中除了书名及某些标题部分有所改变之外,增加的“吴哥”一篇占原作品的文字数量比例较大,达到篡改作者创作思想和作品表现内容的程度,华文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尹芳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华文出版社仅以自称是人文故事编委会成员的某人提供的稿件和委托创作作品的协议,即认定作品来源合法,与出版单位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差距较大,所以华文出版社疏于行使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对尹芳林的权利造成了侵犯。

因此,华文出版社应对侵犯尹芳林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赔偿。宣武法院根据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华文出版社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华文出版社还应赔偿尹芳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判定,华文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消失的古国》,并赔偿尹芳林2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华文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华文出版社认为,原审判决中被上诉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修改权、上诉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是错误的,同时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过高。

作品完整权侵犯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基于该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做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声誉不受损害,而并不在于限制对于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通常只有在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导致作者声誉受到了损害时,才可被认定为构成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本案中,华文出版社出版的《消失的古国》中增加的“吴哥”一章,是对吴哥这一古国的历史、文化、人物等的介绍,采用文字、图形和版式设计有机结合的方式,使读者对于吴哥这一古国具有了一定的了解。法院认为,虽然《消失的古国》中增加了“吴哥”一章,且该部分并非由作者所写,但从该章中所载内容及表达形式上看,它对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并未进行歪曲、篡改,并未实质性地改变作者在书中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因此并未对作者造成声誉损害。法院认为,《消失的古国》并未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原审法院认为《消失的古国》构成对涉案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认定错误。

华文出版社认为,自己已从人文故事编委会获得涉案作品的改编权,修改权应被包括在改编权范畴中。对此,法院认为,人文故事编委会享有作品的改编权,如果华文出版社出版《消失的古国》是来源于人文故事编委会,或从人文故事编委会获得了改编权的授权,它的行为即未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但华文出版社既未举证证明其出版的《消失的古国》来源于人文故事编委会,也未证明已从人文故事编委会处获得改编权的授权,所以它在《消失的古国》中所做的相应修改属于未经作者许可对涉案作品进行修改的行为,构成了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鉴于《消失的古国》仅构成对于作者修改权这一精神权利的侵犯,因此,华文出版社的行为不会对作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赔偿作者经济损失2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华文出版社仅赔偿尹芳林合理支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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