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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3 09:11:57 人浏览

导读:

建筑模型引发版权纠纷2003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京一天成模型制作中心与北京赛野模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赛野公司原审诉称,公司制作的万润家园、光华欣居、东方太阳城、亮马水晶、

建筑模型引发版权纠纷

2003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京一天成模型制作中心与北京赛野模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赛野公司原审诉称,公司制作的万润家园、光华欣居、东方太阳城、亮马水晶、新华经典丽园5个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模型于2002年中国北京秋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上展出。而京一天成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模型上张贴含有其企业图标、主要名称和服务电话的标识,严重误导参展商和参展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告上法院。被上诉人京一天成中心原审辩称,该中心未参与制作涉案的房地产项目模型,更没有制作、张贴涉案模型上的标识。

原审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京一天成中心立即停止在赛野公司模型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并赔偿赛野公司损失1.1万余元。京一天成中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建筑设计方案被指抄袭

2006年3月,国际知名的加拿大OTT-PPA建筑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原告诉称,被告杭州锦绣公司于2001年8月邀请原告参加由其组织的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投标活动。原告经过精心设计,提供了一套独具匠心的建筑设计方案。但经过投标评标程序之后,杭州锦绣公司通知原告设计方案未能中标。然而在2003年9月,原告偶然发现正在进行施工和商业推广的“锦绣天地”楼盘设计方案完全照搬了原告的投标方案,但设计单位署名却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设计方案的恶意抄袭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保时捷中心建筑遭“克隆”

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筑作品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对其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予以改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

原告诉称,保时捷公司在全球有614个具有共同特征的保时捷建筑,其中北京保时捷3S中心于2003年12月落成,该中心与世界各地的保时捷建筑特征一致,保时捷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年底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非常相似。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复制其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上述判决。

擅用他人设计图被索赔

两家设计公司自作主张将中国西南建筑设计院拥有著作权的设计图发表自己的宣传单上,2000年9月,西南建筑设计院将两家设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据介绍,2000年8月,西南建筑设计院发现四川标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香港富港设计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刷品上,有该设计院设计的重庆标志性建筑物——重庆体育馆、峨眉山游人中心方案、富港花园和成都高速大厦、云南鸿发广场等7幅作品,并被称为是两公司的代表作品。该设计院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同年9月,该设计院将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索赔2万余元。

建筑作品宣传手册惹官司

2007年7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建雄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山之田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业建筑模型设计公司,作品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为公司宣传及业务需要,自2001年起,原告每年都将部分优秀作品拍成照片并配以文字说明制作成公司的宣传册。2007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所制作的公司宣传册内的模型照片剽窃了原告宣传册作品。经比较,被告宣传册中有81幅模型照片系从原告2005年度宣传册中剽窃而来,故将其告上法院。被告建雄公司辩称,自己制作的宣传册虽然参考了对方部分图片,但是供自己学习借鉴,没有向社会发行,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赔偿原告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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