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军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导读: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军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提交日期:
 2009-12-30 16:22:34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立骏(雍和)大厦2号楼8层810-815室。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铭,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佳,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株洲市芦淞区大世界七一水晶休闲会所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居委会16栋404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6912140035。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97号 1栋406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6709010075。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即1416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新 华
 代理审判员 唐 俊 平
 代理审判员 邹 梅 元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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