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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黄碟”不是小事贩卖盗版光碟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03:51:04 人浏览

导读:

深圳新闻网讯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10宗销售盗版、淫秽光碟案,以侵犯著作权罪(部分还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彭某香、钟某兵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侵权光碟和淫秽光碟的刑罚。这是自2011年1月

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10宗销售盗版、淫秽光碟案,以侵犯著作权罪(部分还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彭某香、钟某兵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侵权光碟和淫秽光碟的刑罚。

这是自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宝安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首批该类案件。

经查,涉案被告人均为外地来深人员,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学历和法律意识不高。他们通常以较低价格购入盗版、淫秽光碟,在市场等人流量相对集中的场所,租赁店铺或摆放临摊,以较高价格贩卖或出租以谋取利益。

此前,对于类似案件,由于查获的光碟数量庞大,侦查机关难以在短时间内查明著作权的权利人,公诉机关均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指控。

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同时规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宝安区法院认为,10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出租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截至目前,除被告人曾某雄提交上诉状外,其余九案被告人均表示服判。(记者金柱 孙非 通讯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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