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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版权究竟属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05:39:56 人浏览

导读:

为诸多商家带来滚滚财源的“奥特曼"到底属于谁?日本卡通形象“奥特曼"正陷入一场波及日、泰、中三国企业的版权纠纷。为此,日本圆谷公司将在北京召开“奥特曼版权研讨会"。“奥特曼"版本多“奥特曼"是一个总能把怪兽打败的地球英雄,它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随着

  为诸多商家带来滚滚财源的“奥特曼"到底属于谁?日本卡通形象“奥特曼"正陷入一场波及日、泰、中三国企业的版权纠纷。为此,日本圆谷公司将在北京召开“奥特曼版权研讨会"。
  “奥特曼"版本多

  “奥特曼"是一个总能把怪兽打败的地球英雄,它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随着时代的进步,“奥特曼"也在不断“升级"和“进化"。事实上,“奥特曼"在不同时代的相貌都不同,因此有一代、二代、三代等之分,历代登场的奥特曼形象至今已有50多个。除了“迪迦•奥特曼"之外,在中国播映的“奥特曼"系列影视片都是上世纪90年代之前的作品。而产生版权纠纷的,也正是这一阶段的作品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玩具、出版物等。

  日泰间有分歧

  日本圆谷公司和泰国采耀公司对“奥特曼"的版权争夺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泰方就向日方出具了一份1976年签署的“许可授予合同",该合同允许“采耀"在日本以外国家拥有“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独占发行权、制作权、复制权等。依此,泰方向设立于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圆谷分公司发函,认为这些日本圆谷的分支机构侵害了泰方的著作权。而日方在沪代理公司则解释,这是上世纪70年代泰方投资日方拍摄“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一个“副作用"。为此,双方在泰国和日本都打起了官司。泰国一审法院2000年4月4日作出判决:“许可合同真实存在",但是泰方不是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共同制作人。而日本法院也于2003年12月10日作

  出判决,认定:“泰方"在日本国内及国外没有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著作权。

  波及中国企业

  今年4月25日,采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波特先生委托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人权利。

  由于“奥特曼"在中国拥有相当的号召力,其背后隐藏着无限商机。不过,“父亲"的“正身"还未彻底“验明",已经把“部分财产"划拨给各自的“儿子",连带着一群中国“儿子"跟着陷入“财产纠纷"。

  尽管已有泰国和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但泰方率先获得了中国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过,中国的版权相关法律不保护英文。因此,业内更习惯把泰方的

  “Ultraman"称作“咸蛋超人",而把日方的“Ultraman"称为“奥特曼"。圆谷公司在京召开研讨会,就是针对“采耀"在公众场合,只利用了对自身有利的判决进行司法解释。目前,已经有6起与中国公司相关的“奥特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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