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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接到报料称,书法家陈秋明的3幅书法作品未经授权使用,却被放大成字样,装饰在“太湖海鲜酒家”越秀天安店里,酒家方面并未事先与版权方陈秋明有任何沟通。如果不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1 19:44:41 人浏览

导读:

《长鼓舞》作者对簿公堂经典的朝鲜族舞蹈《长鼓舞》引发了一场著作权官司,舞蹈家崔美善被舞蹈编导李仁顺以侵犯《长鼓舞》的著作权为由告上了法院。2001年2月,法院终审判决崔美善和李仁顺同为《长鼓舞》的改编作者,是她们共同创作了《长鼓舞》。法院了解到,1960年

《长鼓舞》作者对簿公堂

  经典的朝鲜族舞蹈《长鼓舞》引发了一场著作权官司,舞蹈家崔美善被舞蹈编导李仁顺以侵犯《长鼓舞》的著作权为由告上了法院。2001年2月,法院终审判决崔美善和李仁顺同为《长鼓舞》的改编作者,是她们共同创作了《长鼓舞》。

  法院了解到,1960年,崔美善作为中央歌舞团的舞蹈演员到延边采风后,在民间舞蹈的基础上编排了独舞《长鼓舞》。当年12月,崔美善和专业舞蹈编导李仁顺完成了《长鼓舞》的重新编排。然而随后,李仁顺认为崔美善侵犯了其对《长鼓舞》享有的著作权,于是把崔美善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仁顺并非《长鼓舞》的唯一作者,所以说崔美善侵权是不成立的。最后法院认定,李仁顺和崔美善作为朝鲜族专业舞蹈编导和著名表演艺术家共同创作了《长鼓舞》。

  舞剧《大梦敦煌》剧情涉嫌抄袭

  中国作协会员许维在观看了兰州歌舞剧院的大型舞剧《大梦敦煌》后,发现该剧剧情竟与自己的小说《沙月恨》极其相似,于2002年5月9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兰州歌舞剧院和编剧赵大鸣、苏孝林3被告立即停止对自己版权的侵害;并赔偿60万元。

  2002年12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认为,舞剧《大梦敦煌》剧情抄袭了自己小说《沙月恨》。被告辩称,《大梦敦煌》与原告小说《沙月恨》在叙事风格、情节发展线条上都存在不同。

  2005年5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甘肃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发回重审。2007年4月,该案在兰州中院再度开庭,将择期宣判。

  少儿舞蹈引发著作权纠纷

  内蒙古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老师吉木斯等人精心辅导的少儿舞蹈和声乐节目获奖后,指导教师却变成了别人的名字,她们一怒之下与冒名者对簿公堂。2003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冒名者侵权。

  2001年8月,在山东威海举办的第2届全国少儿声乐舞蹈电视大赛上,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群艺馆选送的舞蹈节目《拉马头琴的小牧童》和声乐节目《马蹄声声》分别获得了金奖和银奖。这两个节目的原编导老师吉木斯和辛美琴、郝利华等却看到自己编导的节目获奖后,“指导教师奖”被卢美芬、安琪、托娅等几名群艺馆老师拿走。吉木斯等人于2002年10月,将鄂尔多斯群艺馆的卢美芬、安琪、托娅告上法庭。诉请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卢美芬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并撤消3人的获奖证书,追缴非法所得和奖金。

  鄂尔多斯市中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原告诉被告侵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戏竹》等舞蹈作品被侵权

  2003年12月,海南广播电视台椰娃艺术团团长王淑兰与北京东方龙人文化发展中心、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的一场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淑兰终审胜诉,北京龙人文化发展中心、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据悉,2002年12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一张名为《北京最新幼儿优秀民族舞》的VCD专集,由北京东方龙人文化发展中心制作、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这张专集里收录了原告创作的《黎妹与小鸭》与《戏竹》两个舞蹈,并将《戏竹》改为《细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淑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被告赔偿1万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舞蹈总监要求确认署名权败诉

  舞蹈总监刘露状告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侵犯著作权一案,2006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刘露关于要求确认其为《千手观音》作者并要求张继刚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刘露应享有的《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千手观音》的作者。针对刘露的意见,张继刚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

  由于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刘露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最终,法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刘露诉讼请求的判决。

  退休教师败诉舞蹈著作权案

  2006年12月,退休舞蹈老师王晓玲把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综合活动中心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04年3月,自己作为志愿者在活动中心担任舞蹈老师。其间,自己独立创作了《祖国你好》和《锦绣中华》等舞蹈作品,并训练、辅导、指挥残疾演员排练、演出。后来活动中心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将自己创作的《祖国你好》和《锦绣中华》改编成新的《祖国你好》,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她要求活动中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1万元、律师费5000元。活动中心辩称,被诉侵权的新的《祖国你好》不是根据王晓玲的舞蹈作品改编的,而是单位聘请另外的指导老师重新编排的。

  法院认为,活动中心新的《祖国你好》,与原告编排的舞蹈中有相同的舞蹈动作,但这些相同的舞蹈动作属于秧歌舞必备的舞蹈元素,而非原告所独创,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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