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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奥委会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9:21:53 人浏览

导读: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合同编号:[]委托创作合同(“受托方”)已经全部阅读并接受本委托创作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于年月日确认签署,提交给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本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与【            】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合同编号:[ ]

                       委托创作合同
(“受托方”)已经全部阅读并接受本委托创作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于 年 月 日确认签署,提交给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本合同在受托方签字并提交至北京奥组委时立即生效。
鉴于:
1、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于2001年7月13日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奥组委将负责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筹备、组织和举办工作。
2、 年 月 日,北京奥组委向受托方及其它应征人发出《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设计邀请函》(“《设计邀请函》”),通过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设计征集活动”(“本次征集活动”)的方式,委托受托方及其它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应征人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设计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作品。北京奥组委将从应征作品中最终选定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
3、 受托方愿意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参加本次征集活动,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设计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应征作品。
秉承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北京奥组委与受托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以下用语含义如下:
“保密信息”是指:涉及北京奥组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年残奥会”)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的全部条款;(2)同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的事务、运作、活动、计划和决策等相关的信息;(3)与任何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1)由受托方合法持有且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述)的信息或资料;(2)并非由于受托方成员违反保密义务而使之置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或资料;(3)由受托方在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并且未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形下独立开发的信息、作品或其它智力成果。
“不可抗力”是指,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瘟疫、罢工、骚动、暴乱、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等。
“受托方成员”是指,受托方、受托方的关联机构以及受托方的管理层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等。
“已有资料”是指,受托方拟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的、由本合同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已有信息、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
“隐性市场”是指,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北京2008年残奥会等之间,或者与上述机构组织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的,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
“知识产权”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协定或合同的规定,相关方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应征作品”是指,受托方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根据本合同和《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中所述的要求而创作的颁奖礼仪服装设计方案及成衣样品(如有)。在本合同中,对应征作品及其知识产权(特别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及于应征作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应征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对应征作品予以表现的、二维或二维以上的任何(及全部)表现方式,也及于应征作品修改前、修改时和修改后的任何版本或形式(在应征作品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在创作过程中或正式提交北京奥组委后被修改的情况下)。
第二条 委托及委托事项的完成
2.1 应征作品的创作和提交
2.1.1 受托方同意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根据本合同和《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中的要求创作和提交应征作品。应征作品应当是受托方原创的作品。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批准,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无论该第三方是法律实体还是自然人)创作应征作品的某一部分或全部。
在本合同中,应征作品的提交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在2007年 6月 25 日前,受托人应提交1套应征作品。
2.1.2 为本合同第2.1.1款及第2.3款之目的,受托方将自费组织、聘请创作、修改应征作品所需的全部相关人员(“作品创作关联人员”),并将自费取得创作、修改应征作品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等资源。
受托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奥组委提交作品创作关联人员的名单(“创作人员名单”)。如受托方因应征作品创作(或修改)工作的需要而对创作人员名单的内容有任何调整,受托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名单通知北京奥组委。
受托方保证,参与创作、修改应征作品的全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创作关联人员)在开展对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之前,无论该等人员是否已列入受托方提交北京奥组委的创作人员名单中,受托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项下的内容(特别是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内容)向该等人员明示应征作品的创作目的、用途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征作品是受托方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而创作,最终中选的应征作品将会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北京奥组委将基于其对受托方的委托而对应征作品享有完全、充分、排他的知识产权);同时,受托方应要求每一位参与应征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创作关联人员)均签署本合同后附的“确认函”一式三份(北京奥组委、受托方及参与人员各持一份),并于提交应征作品的同时将相关“确认函”向北京奥组委提交。
双方确认,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1.2款第二段的要求及时对创作人员名单进行修改并向北京奥组委提交修改后的名单,或者,受托方允许任何未曾签署上述“确认函”的人员参与应征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不论该等参与对作品创作具有实质性意义还是辅助意义),均构成受托方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行为。 [page]
2.1.3 受托方应于《设计邀请函》相关附件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前向北京奥组委正式提交相应的应征作品。
2.1.4 受托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开始的有关应征作品任何部分的创作,应当作为应征作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列入本合同的范围并受到本合同的约束;相应的,上述创作应视为受托方基于北京奥组委委托的创作。
2.1.5 双方同意,除本合同第2.1.2款中所述的“确认函”外,北京奥组委还可根据本合同履行的需要,自行与参与应征作品创作、修改的相关人员或要求受托方与参与作品创作、修改的相关人员签署其它相关合同,以确保本合同的合同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并促使上述人员充分遵守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2.2 对应征作品的审查和评选
双方同意并确认,在受托方根据《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的规定向北京奥组委正式提交应征作品后,北京奥组委将对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北京奥组委有权最终确认应征作品是否中选成为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
(a) 北京奥组委将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初评,在受托方和其它应征人所提交的全部应征作品中,选出每类50套(共200套)应征作品进入复评。
(b) 复评委员会从初评入围的每类50套(共200套)应征作品中评选出每类不超过10套(共不超过40套服装)复评入围作品。
(c) 应征人根据专家意见对复评入围作品进行修改后上报北京奥组委执委会。
(d) 由执委会评出一等奖作品每类1套,二等奖作品每类2套,其余为三等奖作品。
无论应征作品是否最终中选,均不会对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
2.3 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的修改
2.3.1 双方同意,在应征作品正式提交北京奥组委后,北京奥组委可视具体需要自行或要求受托方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
2.3.2 当北京奥组委要求并委托受托方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进行修改时,受托方同意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并将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
2.3.3 当北京奥组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进行修改时,受托方同意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对修改工作给予积极、合理、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并且不会因此向北京奥组委或该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
2.4 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存在瑕疵)的应征作品(例如受托方在违反本合同第2.1.2款相关要求的情形下所创作、修改的应征作品),或者受托方有任何其它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北京奥组委有权单方面取消该作品的候选资格并无须就此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或作出任何赔偿。
2.5 北京奥组委在本合同项下就应征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受托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及于任何由受托方创作的与应征作品实质相同或近似的作品。
2.6 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创作内容与应征作品实质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无论该智力成果是否与应征作品属同一类型或是否采取同一形式。特别是,由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2012年1月1日前,受托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应征作品或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为基础设计、创作、发表、公开、复制、发行任何形式的具有演绎性质的作品(即基于应征作品或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创作的作品)。
2.7 如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受托方需派出(或授权)受托方成员或经北京奥组委同意转委托的第三方履行受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或责任,则本合同中对受托方义务或责任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受托方成员或该第三方同样适用,构成受托人与受托人成员或者该第三方之间的订立的任何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在该等情形下,受托方应对受托方成员或该第三方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费用
3.1 受托方同意自行承担其因创作应征作品和(或)修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此外,受托方无权因本合同的履行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本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知识产权
4.1 受托方应当保证,其提交至北京奥组委的应征作品是由受托方独立完成的,同时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
4.2 受托方同意,在受托方创作应征作品和(或)修改已提交的应征作品而需要使用已有资料时,受托方应当在提交应征作品的时候向北京奥组委作出书面声明,说明哪些相关部分使用了何人的何等已有资料。
在使用该等已有资料成为必需并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受托方所使用的已有资料的相关部分应视为本合同第2.1.4款中所述的受托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开始的应征作品相关部分的创作。对于受托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由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已有资料,受托方在创作应征作品和(或)修改已提交的应征作品时不得进行任何使用。
受托方保证应征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基础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任何在先知识产权或其它类似权利)构成侵害,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对应征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提出任何权利请求。在第三方对应征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受托方应当自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权利争议,并尽最大努力和可能使北京奥组委免受上述争议的影响。
4.3 自应征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无论应征作品最终是否中选成为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北京奥组委作为委托创作和(或)委托修改应征作品的委托方,即在全球范围内对应征作品享有充分、完整和排他的著作权及其它随着作品完成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进一步获得其它形式知识产权的权利。
4.4 对北京奥组委根据本合同第4.3款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利益,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为任何目的对上述权利和利益进行任何形式的行使、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特别是,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权利和利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的任何方式。
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影响、对抗或阻碍北京奥组委根据本合同第4.4款规定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受托方不得作出或授权第三方作出可能损害、限制或阻碍北京奥组委因本合同而取得的任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4.5 双方同意,受托方提交的任何应征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与应征作品有关的信息、文件、物品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关于权利“限制”、“专有”或类似意思表述的说明或要求如与本合同相关规定或与本合同之目的相抵触,均应视作无效。 [page]
4.6 受托方不得因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侵犯北京奥组委因申办、组织北京2008年奥运会而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相关知识产权。
4.7 本条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履行,并且不受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无效或履行完毕等情形的影响。
第五条 保密
5.1 双方确认并同意,当受托方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接触并了解保密信息时,受托方同意其仅因履行本合同之需使用该保密信息,而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自行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
5.2 受托方同意其将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受托方在保护其自身具有保密性质的类似信息时所持有的同样的谨慎程度(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承担保密义务。受托方同意,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许可,受托方不会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5.3 本条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履行,并且不受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无效或履行完毕等情形的影响。
第六条 市场开发宣传限制
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批准,受托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利用受托方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北京奥组委或与北京2008年残奥会之间的关系或利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进行市场开发或商业性宣传活动。上述市场开发或商业性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6.1.1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期刊、户外设施等媒体,在商业性会展、商业展示、商业出版物或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以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或北京2008年残奥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性宣传;
6.1.2 帮助第三方取得与北京奥组委、北京2008年奥运会或北京2008年残奥会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识别、广告、知名度或其他市场开发利益或商业利益;或者
6.1.3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明示或暗示受托方或第三方与北京奥组委、与北京2008年残奥会或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间存在商业合作伙伴关系或关联。
6.2 受托方确认并同意,北京奥组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防止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北京2008年残奥会有关的隐性市场活动。因此,受托方保证如下:
6.2.1 受托方不从事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或北京2008年残奥会有关的任何形式的隐性市场活动;
6.2.2 受托方不得许可或鼓励第三方从事任何隐性市场活动;
6.2.3 受托方应积极配合北京奥组委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第三方所从事的任何隐性市场活动;并且
6.2.4 如受托方得知第三方从事任何隐性市场活动,应立即告知北京奥组委。
6.3 本条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履行,并且不受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无效或履行完毕等情形的影响。
第七条 双方关系
7.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的订立不会使本合同一方成为另一方代理,或在双方之间产生合伙关系、合资关系或类似关系。本合同不构成双方在将来从事任何其他交易的先例或参照条件,亦不赋予各方享有除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者赋予各方达成其他交易的义务。
7.2 特别的,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构成北京奥组委对受托方的任何授权、特许或聘用。受托方也不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在将来参与北京奥组委的任何项目活动的竞争中获得任何优先于其它竞争者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因受托方的任何不实陈述或保证,或因受托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因受托方对他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北京奥组委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导致北京奥组委遭受损失,受托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第三方协调解决纠纷、在相关索赔要求、诉讼或仲裁中作为当事人、第三方或者证人起诉、或者作证,或者赔偿非过错方所受损失),保证北京奥组委免受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和(或)北京奥组委所受损失。在该等情形下,北京奥组委有权就其因此所受损失保留向受托方索赔的权利。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9.1 本合同应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9.2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北京奥组委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9.2.1 受托方对本合同第2.1.2款、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任何违反;
9.2.2 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形。
第十条 争议与仲裁
10.1 本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1.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项下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书面形式的协议构成对本合同的补充和/或修改。
11.3 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或分包
11.3.1 如无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11.3.2 因合同履行的需要,北京奥组委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与其存在关联的法律实体,但前提是上述转让不会对受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或责任的履行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书面通知了受托方。
11.4 本合同意在就与本合同项下所述事项有关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单独、完整的陈述,并取代双方从前就本合同项下所述事项而达成的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如本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与《设计邀请函》及其后附其它附件中的相关要求存在不一致,以本合同中的规定作准。
11.5 本合同一式肆(4)份,其中北京奥组委执叁(3)份,受托方执壹(1)份。
(本页剩余部分无正文)
(签字页)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盖章)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受托方: (盖章)
授权签字人: (签字)

附:
确认函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及
【注:此处请填写受托方的全称】(“受托方”):
本人在参与受托方因接受北京奥组委委托而组织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应征作品(以下简称“应征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之前,已充分知晓、理解并自愿接受《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设计邀请函》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下述条款:
第一条 本人对应征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的参与是基于北京奥组委的委托(尽管北京奥组委的委托是首先、直接地针对受托方进行)。本人确认本人将对应征作品所进行的任何创作、修改工作(无论该等工作对作品的创作具有实质意义还是辅助意义),均属于接受北京奥组委委托而进行的行为。 [page]
基于以上,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北京奥组委作为委托创作、委托修改作品的委托人对应征作品享有充分、完整和排他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和其它随着作品完成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进一步获得其它形式知识产权的权利。本人对应征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非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应征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
第二条 本人确认,本人对应征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在任何情形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职务作品的创作、修改行为,应征作品在任何情形下也不属于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职务作品”。
第三条 自本函生效之日起,本人将不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北京奥组委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出对应征作品及应征作品的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所包含之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请求和主张。
第四条 本人保证,本人参与应征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行为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或与之相冲突。
第五条 本人保证,由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2012年1月1日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应征作品或最终确定的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为基础设计、创作、发表、公开、复制、发行任何形式的具有演绎性质的作品(即基于应征作品或最终确定的颁奖礼仪服装作品)。对上述演绎作品的发表、公开、复制、发行以及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均构成对北京奥组委权利的侵犯;在此情形下,本人应根据本函第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人同意,就本人参与创作、修改应征作品等事项,北京奥组委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委托费用,本人亦无权因此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相关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
第七条 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本人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本人对本函项下所述委托事项的完成,以任何形式,自行或授权他方进行与此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
第八条 北京奥组委在本函项下就应征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本人在本函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和保证及于任何与应征作品相似的作品。
第九条 如本人未履行本函项下所述的相关义务,并在北京奥组委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北京奥组委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或间接损失向本人索赔。
第十条 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函项下全部或部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应征作品”是指,受托方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根据《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中所述的要求而创作的颁奖礼仪服装设计方案。在本函中,对应征作品及其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及于应征作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应征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对应征作品予以表现的、二维或二维以上的任何(及全部)表现方式,也及于应征作品修改前、修改时和修改后的任何版本或形式(在应征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正式提交北京奥组委后被修改的情况下)。
第十二条 本函一式叁(3)份,北京奥组委、受托方、本人各执壹(1)份。
第十三条 本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字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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