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义务是什么
导读:
我们生活中看到的舞蹈、小品等都属于表演,为了保护表演者的表演不被观众歪曲,我们国法律规定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利,那么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义务是什么?表演者权的内容有哪些?哪些行为侵犯表演者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义务: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都应该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着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 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违背表演者意志行使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损害表演者法定利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构成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具体的表形形式有以下几种:
1、侵犯表演者身份权的行为。表演者对其从事的表演活动有权要求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以表明表演者身份。如果违背表演者的意志,则构成对表演者身份权的侵犯。
2、歪曲表演形象。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并有权禁止他人将其表演形象用于可能损害表演者声誉的其他用途。请大家思考,现在电视上流行的“模仿秀”节目是否涉及侵犯表演者权呢?一般认为,单纯地模仿表演不构成侵犯表演权,但如果是歪曲性的模仿或丑化性模仿他人表演,导致损害表演者的声誉的,就会构成侵犯表演者权。
3、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当然,由于表演者不像着作权人那样享有机械表演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而非现场表演时,不需征得表演者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其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4、未经许可对他人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6、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义务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表演者对表演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未经许可损害表演者法定利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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