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卡拉OK版权费需要进一步明晰
导读:
引发诸多推测和关注的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如今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此前,将要征收卡拉OK版权费的消息一经发出,在文化娱乐行业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但由于很多问题界限不清,使得质疑与争议至今连绵不断。现在,国家版权局将收费标准 进行公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重大问题。但显而易见的是,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仍有很多要素需要有关部门协调以进一步明晰,避免政策冲突造成的行业混乱和公众疑惑。
比如,收费模式到底按照谁的标准进行?7月18日,文化部宣布即将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立通过点击率收取音乐版权费用的模式;现在,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是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收取使用费。哪种收费模式更科学更合理,目前尚无定论,但终归要用一个标准进行管理。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市场纠纷。不仅如此,卡拉OK版权费的收取本该是一种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并非行政收费行为。相关权力部门只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部门,不应该是收费主体,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控股的有限公司参与收费却让公众不可能不产生误解。显然,这样的问题不解决,会产生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此外,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卡拉OK经营者不应将版权使用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却让人存疑。因为,北京已有KTV企业大幅提高包厢价格的行为不禁让人担忧最终可能还是消费者买单。
当然,需要明晰的要素不止上述提到的部分,但不管需要明晰的要素有多少,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市场的归市场,权力的归权力。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作为要和市场行为划清界限,公权力部门要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之内。凡是市场能够自发调节可以解决的问题,权力部门就没有必要插手其中。这不仅有利于产业链条的形成,也有利于权力部门置于利益纠纷之外的公正形象与社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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