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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卡拉OK侵权经营场所执行证据保全 权利人在湖北首次摆脱“陷阱取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0 12:33:02 人浏览

导读:

10月29日,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悉,根据权利人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针对该市湖北歌库时尚娱乐有限公司、金辉娱乐有限公司、蓝色天空7家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执行证据保全。这是我国首次对卡拉OK侵

10月29日,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悉,根据权利人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针对该市湖北歌库时尚娱乐有限公司、金辉娱乐有限公司、蓝色天空7家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执行证据保全。

这是我国首次对卡拉OK侵权经营场所执行证据保全,这意味着权利人在司法程序保护下摆脱“陷阱取证”,也标志着法院系统在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降低维权成本方面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固定并保存了7家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使用的百余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证据,以备法庭审理过程中使用。

此前,我国的卡拉OK侵权维权案件中,权利人统一采用了公证方式固定证据。虽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已经在著名的“北大方正”案件中肯定了这种备受争议的“陷阱取证”方式,但权利人在其间支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一直是维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负”。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吕文举说:“在卡拉OK版权维权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困局:由于KTV复杂的环境,很多公证机关由于考虑到人身安全问题,都不愿意去KTV做公证,给我们的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并且以前也出现过工作人员在KTV遭受人身威胁的情况。这次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以前的证据提交模式,不仅减少了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支出,而且解决了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这对权利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是莫大的鼓舞。”

一般地说,卡拉OK店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都在数万首以上,但传统的手工取证方式效率低下,只能以点带面,法院在执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可以一次性地保全店家VOD设备中的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认为:“受侵权作品数量之巨,反映我国音像著作权维权形势之严峻,但这次法院对侵权卡拉OK店家执行证据保全,将给其它侵权店家的心理防线造成一定的瓦解性影响。在法院执行了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便掌握了主动权,这些侵权证据将不会因为店家的防御性动作而被毁灭或破坏,通过法庭质证后,它们将成为判断店家侵权与否的事实根据。”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审议通过,如何解决权利人维权难,取证难一直是司法部门力求突破的难点。2009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中院对5家卡拉OK经营场所实行财产保全,开全国先例,2009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中院对当地5家卡拉OK经营场所实行财产保全,开广东省先例。

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权利人的依法申请采取对证据直接固定保全的方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取证方式的改变将直接改变以往权利人的维权“坚冰”。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最高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指出,证据保全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在卡拉OK版权保护中应用,这不仅需要勇于尝试的魄力和勇气,更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从这个角度来说,湖北宜昌市中院的这次破冰执行是一次积极有益的大胆探索,它实现了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填补了我国司法实践在保护卡拉OK版权领域的一个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根本的解决还应当建议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中增加被认定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这将根本上改变证据难举、赔偿困难的维权难得局面。[page]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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