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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版权标识的出版物公开日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0 05:54:33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7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2002年4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碟片封套制造机"的ZL9824924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第372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0和12分别为19

案例: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7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

  2002年4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碟片封套制造机"的ZL9824924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第372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0和12分别为1998年和1996HEALTHY机械有限公司印制的“抛弃式不织布产品制造机"的产品目录原件,且上述两份证据最后一页下方分别标注了“HEALTHY 第三条及第六条中分别作出了“自出版之日起,在所有各册的版权栏内,标有的符号之后,注明所有者之姓名、出版年份等。"“本公约所用的‘出版'一词,系指:对某种作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读或观赏"这样的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确定,证据10、12是面向公众以供阅读和观赏的,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其出版时间分别是1998年2月15日、1996年10月15日。鉴于证据10、12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作为公开出版物出版发行,故证据10、12构成本专利申请日1998年12月7日前的现有技术。

案例评析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中记载有如上版权信息的情况。鉴于《世界版权公约》第六条将“出版"定义为对某些作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读和欣赏。因此可以认为,对于印刷品类出版物而言,该公约所提及的作品“出版"行为成立之日,也就是其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行为发生之时。《世界版权公约》第三条将版权符号后所记载的时间明确规定为“首次出版年份",因此,在可以确定出版国为《世界版权公约》缔约国、并可以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且认定证据材料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的前提下,本案上述两份证据上所记载的日期被认定为其公开日。

  应当指出的是,依据上述版权标识确定公开日时,必须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由于该类证据多形成于域外,通常情况下需要履行一定的公证和认证手续。本案中,合议组在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0、12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核实了证据10、12的原件",专利权人“仅断言它们是不真实的,没有从原件中找出明显的疑点或提供反证来证明它们的不真实"为由,认定了证据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决定作出后不久、即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其第五十七条,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案工作、特别是对于上述证据的认定的要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对于域内形成的且标记有出版或发行机构的出版物,在出示原件的情形下,通常可以推定其真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有合理的怀疑和证据否定其真实性。但是,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无论是审理机关还是当事人都难以通过制作单位或出版、发行单位核实其真实性。特别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在国内印制一份精美的书籍已经不再是一件需要大量投入的事情。因此,在我国社会信用体制尚不完善的现实状况下,对于非正规印刷品真实性的核实应当严格掌握。即使是一份印刷品原件,也需要从其形成的来源、证据获取的来源等方面查证其真实性。

  同时应当指出,依据上述版权标识确定公开日时,在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被确定的前提下,还要对证据是否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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