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去世后,著作权是否有效?
导读:
7月10日,南京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位张先生咨询。
三年前,张先生的叔叔在某文学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诗歌,之后病逝。去年,某出版社编辑一部新诗歌集,将其叔叔的诗歌收入其中并出版。当张先生找到该出版社要求支付报酬时,该出版社以张先生叔叔已逝世,拒绝付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而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或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因此,作为其叔叔的合法继承人,张先生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应当支付报酬。
刘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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